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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林百欣中学择校后每学期学费是多少?

发表时间:2024-05-18 18:54:46 来源:网友投稿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市直有关中学:

  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81号)中“学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高中阶段择校费标准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学生培养成本的三倍制定”,以及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53号)中“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办高中择校生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秋季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择校生按规定缴纳择校费后,不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另外收取课本资料费,每生每学期为400元,有住宿的学生按规定应缴纳住宿费。其他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规定与同一学校的计划生相同。二、择校费的收费标准为:汕头金山中学、汕头市一中每生30000元;汕头华侨中学、汕头聿怀中学、汕头林百欣中学每生25000元;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的市一级学校每生20000元,区一级学校每生18500元;其他普通高中和国家、省重点职业高中每生18000元;其他职业高中11000元。三、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属中学择校生的收费标准,由区县物价、教育、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省的规定,即择校费标准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的100%乘以3制定。对于原择校费在20000元以上的其择校费不得调整,对于原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0000元以下的可重新按照规定核定择校费标准,但重新核定后增加的金额一律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原学杂费剔除课本资料费)的6倍,且在不高于市的规定档次标准的原则下予以制定,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和监察部门备案后执行。四、各级教育部门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择校费由区县以上教育部门统一收取,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鉴于今年择校费收费政策有调整,因此,在择校费上交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择校生三年学费(以“一费制”标准抵除三年课本资料费后的余额)一次性拨给学校。扣除学费后的择校费50%返拨招生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支出,其余部分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统筹安排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执行。择校费应全部用于中小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教育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监察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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