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与公务人员的区别
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也就是通常说的“干部”。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单位、机关的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国家机关,或者说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同时又占有编制,财政上负担他的工资福利,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大于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
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在我国依《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公务员特点为:
(1)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2)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3)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的概述
事业单位(InstitutionalUnit),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411号令)
事业单位一般要接受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要有其组织或机构的表现形式,要成为法人实体。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也有一部分由民间建立,或由企业集团建立。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特征: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二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事业单位的分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宗旨
1、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2、事业单位的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事业单位的特征
1、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区分不同情况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
2、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3、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
4、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应根据事业单位的四个特征,对以前被界定为事业单位的,有计划、分阶段通过改革逐步还原其应有属性。同时在宪法和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重新统一规范目前存在的各种公益服务组织,实行统一的法规和政策,实现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和提供公益服务方式多样化的目标,促进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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