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务员考试的考察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11)自2006年2月20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12)自2004年2月20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 (四)至(九)款辞退者;(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14)2008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07、2008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15)200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法院聘任书记员的管理及待遇聘任制书记员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执行。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新聘任制书记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前,聘任制书记员在聘任期内,与其所在法院同职级人员,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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