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
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降级、撤职,受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同)。《公务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2019年6月1日)施行后,公务员的等级序列、工资待遇等方面主要有职务、职级、级别和工资档次四个重要衡量指标。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职级、级别等规定
(一)职位分类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二)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三)职级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公务员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四)级别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中组部2020年3月3日发布)第四条规定: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五)工资档次
即某一级别内的工资分档,每一级别对应若干档次,如二十级一档、二十级二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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