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的法院系统
加拿大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双重政体,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与此相适应加拿大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
1、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体系实行三级制,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审判法院。另外还设有税务法院等专门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审判机关,受理对省和地区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以及对联邦上诉法院所作裁决提起的上诉。它的决定是最终的裁决。联邦法院现共有9位最高法官,有资格成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拥有律师执业牌照10年以上的人。
联邦法院也复审由联邦政府任命的行政官员所作出的决定,比如移民上诉委员会和国家假释委员会的决定。
2、省区法院体系
各省或区法院大都分为三级,即:省高等上诉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和省法院。
省高等上诉法院受理高等审判法院所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诉。
省法院审理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和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对省法院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上诉到省高等上诉法院。
扩展资料:
加拿大的法律传统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加拿大在法系分类中属于混合法系(Mixedlegalsystem)。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展现出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是由十七十八世纪的殖民者带来的,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重要性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典。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十个省份及三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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