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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三权分立等三大原则的体现及评价

发表时间:2024-07-29 15:18:07 来源:网友投稿

国会掌握立法权,制定法律。国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的干预。为了保障国会能够独立的行使权力,不受总统的干预,宪法还设定了保障机制: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不能决定议员的工资待遇。在国会内部又进一步对权力进行了分配,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的权力体现在:制定法律权、修改宪法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及弹劾权等。

行政权由总统行使。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只对选民负责,不对国会负责。国会不得增减总统的报酬,非经审判定罪不得罢免总统。总统的主要权力体现在:统领陆海军,对外缔结条约,宣布缓刑和特赦,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等官员,签署或拒绝签署国会通过的法案。

最后一项权力是司法权。司法权由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来行使,最高法院有终审权。联邦法院的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进行任命,法官只要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能被免职。宪法对司法权适用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应包括在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合众国已订的及将订的条约之下发生的一切涉及普通法及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有关大使、公使及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上裁判权及海事裁判的案件……。另外作为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一项重要权力——司法监督权。虽然在美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保障三个权力行使的独立性,美国宪法还规定,这三个机关的官员在任职上应保持彼此的独立:任何一个机关的官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担任另一机关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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