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和内阁有什么区别
内阁既参与立法,又负责行政,实际控制着下院立法程序,控制着下院及其决策权,宣布提前大选权等,实际上使议会和君主都从属于自己,从而操控着立法权。
首相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 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 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 ,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所以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法理念,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就自己的行为向人民负责;政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问责制实际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质询等方式,要求其作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并且,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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