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特殊教育法具体内容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残疾儿童教育法,以此来规范美国学校残疾儿童的教育。
这个教育法的全名是《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该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个方面: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强调特殊教育和与之相关的服务要满足残疾儿童的需要;确保残疾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权利受保护;帮助州和地方政府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备;评估并确保为残疾儿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教育法共设有六大组成部分:
(1)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FAPE)。必须向所有儿童,无论其残疾程度如何(“零拒绝”原则),提供一种无需其父母或监护人支付费用的、适合他们特别需要的教育。这一原则还包括相关服务在内,它要求能提供比如职业培训之类的各种相关服务,以便使残疾儿童受益于特殊教育。
(2)最少限制环境(LRE)。残疾儿童将在最大限度内与非残疾儿童一起接受教育,对残疾儿童的安置必须与其教育需要一致。
(3)个别化教育计划(IEP)。该计划是教师同父母或监护人一起特别为每一个特殊学习者制定的。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当前的学习能力水平;年度目标和与之相应的教学目标;能够提供的教育服务;达到何种程度,学生才能参与到普通教育计划中;实施服务的计划和服务实施的期限;有明确标准的年度评估程序,以判断教学目标是否完成。
(4)正当程序保护。该条款为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有关其子女教育方面的几项保护。具体说来父母或监护人有以下权利:获得机密档案;审查档案;单独评估;得到书面的有关其子女教育分类或安置方面的通知(以父母母语的方式);当在子女教育计划上产生争端时,能得到公平听证的权利。
另外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还有委托法律顾问的权利。
(5)非歧视评估。在得到教育安置前,儿童必须接受多学科团体进行的对各种可能残疾进行的评估,该评估不能有任何种族、文化或语言上的歧视。儿童将接受由训练有素的专门人员进行的各项评估,某一单项评估并不能单独作为教育计划和安置的依据。
(6)父母参与。该条款要求父母积极参与,全面参与到影响其子女教育的决策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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