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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选准则

发表时间:2024-08-01 17:56:33 来源:网友投稿

第十二条申请人须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由教务员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的“研究生学习成绩表”;3学制期内所发表的科研成果,须以南京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四条院系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第十五条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候选人名单后,应将名单排序,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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