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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5-28 06:53:46 来源:网友投稿

责任主体有:(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2)“其它责任人”:第一款对于“其他责任人”造成倒塌的理解,应当是指因为勘查、设计、监理等环节的原因造成建筑物倒塌的。第二款除了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如业主入住后,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承重结构,打断、掏空承重墙等造成建筑物倒塌的。这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查、设计、监理单位无关的倒塌情形,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3)责任承担方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其它责任人:勘察、设计、监理、业主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追偿权)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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