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丢失了,可以挂失补办吗
根据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第三章注册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建委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本市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区、县建委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区、县建委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五章审批
第二十条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市建委负责办理,5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建委负责销毁因注销注册或污损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个工作日内将在北京市建委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市建委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市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市建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市建委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审批同意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的,市建委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区县建委负责向申请人送达注册证书。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市建委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部备案。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