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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8 03:54:29 来源:网友投稿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 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 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 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 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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