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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07-22 11:41:58 来源:网友投稿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是指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获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 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和审查;

4. 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文件中工程造价条款的拟定、审核与签订;

5. 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

(1) 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2) 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3) 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

1.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有效期内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3.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4.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单位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

(1)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申请人在两年内因责任事故或因职业道德问题受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3) 被吊销注册证书;

(4) 受刑事处罚的;

(5) 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1.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2.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门课程考核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

3.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原则上应取得不少于120学分的继续教育;

4.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电子登记制度,登记情况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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