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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哪些部位需要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发表时间:2024-07-22 12:10:48 来源:网友投稿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4)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等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其送风口也应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5)当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6)当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不能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室层数为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m²,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l.0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l.20m²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8)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除长度小于60m两端直通室外或长度小于30m一端直通室外,可仅在避难走道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走道外,避难走道及其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9)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按相应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11)对于人防工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前室。

(12)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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