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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4-07-22 12:18:25 来源:网友投稿

1.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和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没收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应当组织销毁)。

2.违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3)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5)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6)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7)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8)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3.违法经销民用爆炸物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志、登记标志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2)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3)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6)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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