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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沉降稳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22 12:19:24 来源:网友投稿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3.4表,对建筑物各种结构的允许变形都是相对值,其中唯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的平均沉降量≯200mm;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按高度100、200、250M分别限制为400、300、200mm。具体规定要求详见该表及注释。

第10.2.9条是必须进行监测沉降的范围。

建筑物的地基沉降(变形),与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情况(地基土类别)、建筑体型及结构形式、使用要求和地基处理方式等有关,故其最终允许沉降量(值)是通过设计理论计算确定的,同时还应考虑控制地基变形差异沉降等。

一般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小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速度小于每月2mm,并在短期内无明显变化时,则认为该建筑物的沉降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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