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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可分为()。

发表时间:2024-07-22 14:34:37 来源:网友投稿

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法可分为()。

A 、根本法和普通法

B 、实体法和程序法

C 、一般法和特别法

D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2)根据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为标准,可以把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律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可以把法律分为( )

选A,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的强弱所作的分类。根本法是由制宪会议或一般立法机关依特定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

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根本法相抵触。普通法律指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通常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根本法。

扩展资料:

法律的其他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创立和表现的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

2、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内容所作的分类。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如行政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又称主法;后者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

3、特殊法和一般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从空间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为一般法。从时间效力看,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殊法,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

从对人的效力看,适用于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为特殊法,适用于全国公民的法律为一般法。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于在特殊情况下一般可优先适用特殊法。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地位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

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也称之为“母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刑法调整的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并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典化、条文化的法,主要是习惯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

3、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实体法主是有关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如《刑法》主要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要受到何种处罚的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所适用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所适用的法。如《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5、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强调一国内部创制和适用。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多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主体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法的一般分类是什么?

法一般分以下几种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

3.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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