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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4:36:08 来源:网友投稿

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是()。

A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B 、安全评价报告

C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D 、安全预评价报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是安全评价报告。

危化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通则》解读

2004年10月,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发布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局13号令),并陆续颁布一系列配套的办法和工作规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条件、责任、权利、义务和行为准则作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 2007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AQ8001-2007《安全评价通则》,于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改动,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重新定义和调整《安全评价通则》通过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基本术语的重新定义,将安全评价工作的范围从原来仅对工程、系统扩展到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园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增加了预测性、符合性审查双重要求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时间;特别是通过在安全现状评价的定义中增加“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的内容,取消了原来的专项安全评价,使得安全评价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这样的调整使得安全评价工作更加符合目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供技术支撑。增加相关要求《安全评价通则》第四章分3节对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规定了评价对象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承担的问题作了柔性处理,使得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工作规则部分,《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和保持资质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方法、资格保持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原则要求。基本内容的调整《安全评价通则》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例如在前期准备阶段,增加了“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的要求;在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阶段,提出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的要求;在划分评价单元阶段,要求“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而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要求“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这4项要求实际上是引进风险管理思想,促进安全评价工作逐步从定性向定量转化的具体举措。《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对策措施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两条具体规定:“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从要求变成了建议,建议又进一步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类,其中“应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是评价对象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宜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则是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的内容。是否进行改进、改进到什么程度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评价工作只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没有督促评价对象改善安全状况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应该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这一规定合理地划分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减轻了原本不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结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可见,在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由于评价结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条件和评价结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评价对象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决于是否采纳相关的对策措施建议,因此评价对象或其他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出具包含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另外《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7.1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7.2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报告性质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广大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具内容翔实可信、方法科学合理、措施经济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报告,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加强依法监管、实现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增加的规范性附录《安全评价通则》根据标准正文的内容,增加了4个规范性附录:附录A: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流程图。附录A统一了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查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附录B:安全评价业务分类。附录B在对一类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的基础上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以利于评价机构向专业化发展。附录C:安全评价程序框图。附录C提出了各类安全评价的统一流程,以利于规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附录D:安全评价报告格式。附录D对原来各导则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了统一规定,使得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提出规范性要求《安全评价通则》作出了以下9条规定:4.2.2.1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规定包括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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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预评价的程序、内容、报告格式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工业园区规划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预评价。

各行业或领域可根据《安全评价通则》和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制订实施细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安全预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程序为: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等。

4安全预评价内容

4.1 前期准备工作应包括:明确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比工程进行实地调查等内容。

安全预评价参考资料目录见附录B

4.2 辨识和分析评价对象可能存在的种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及其变化规律。

4.3评价单元划分应考虑安全预评的特点,以自然条件、基本工艺条件、危险、有害因素分布及状况、便于实施评价为原则进行。

4.4 根据评价的目的、要求和评价对象的特点、工艺、功能或活动分布,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危险、有害因素导致事故发笺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价。 对于不同的评价单元,可根据评价的需要和单元特征选择不同的评价方法。

4.5 为保障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安全运行,应从评价对象的总图布置、功能分布、工艺流程、设施、设备、装置等方面提出安全技术对策措施;从保证评价对象安全运行的需要提出其他安全对策措施。

4.6评价结论

应概括评价结果,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的条件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危险、有害因素引发各类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明确评价对象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的结论。

5 安全预评价报告

5.1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总体要求

安全预评价报告是安全预评价工作过程的具体体现,是评价对象在建设过程中或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指导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文字应简洁、准确,可同时采用图表和照片,以使评价过程和结论清楚、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5.2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基本内容

5.2.1结合评价对象的特点,阐述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目的。

5.2.2列出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和评价对象被批准设立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有关参考资料等安全预评价的依据。

5.2.3 介绍评价对象的选址、总图及平面布置、水文情况、地质条件、工业园区规划、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功能分布、主要设施、设备、装置、主要原材料、产品(中间产品)、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人流、物流等概况。

5.2.4 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

5.2.5 阐述划分评价单元的原则、分析过程等。

5.2.6列出选定的评价方法,并做简单介绍,阐述选定此方法的原因。详细列出定性、定量评价过程。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监控情况以及预防事帮扩大的应急预案内容。给出相关的评价结果,并对得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5.2.7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5.2.8作出评价结论

安全预评价结论应简要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5.3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格式

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格式应符合《安全评价通则》中规定的要求。

2, 信息安全的目标CIA中不包括()。 A,机密性 B完整性 C可靠性 D 可用性

信息安全的目标CIA中不包括(C、可靠性)。

所有的信息安全技术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安全目标,其核心包括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五个安全目标。

1、保密性:是指阻止非授权的主体阅读信息。它是信息安全一诞生就具有的特性,也是信息安全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更通俗地讲就是说未授权的用户不能够获取敏感信息。对纸质文档信息,我们只需要保护好文件,不被非授权者接触即可。

2、完整性:是指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篡改。它是保护信息保持原始的状态,使信息保持其真实性。如果这些信息被蓄意地修改、插入、删除等,形成虚假信息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3、可用性:是指授权主体在需要信息时能及时得到服务的能力。可用性是在信息安全保护阶段对信息安全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在网络化空间中必须满足的一项信息安全要求。

4、可控性:是指对信息和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控管理,防止非法利用信息和信息系统。

5、不可否认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交换的双方不能否认其在交换过程中发送信息或接收信息的行为。

信息安全原则:

1、最小化原则:受保护的敏感信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被共享,履行工作职责和职能的安全主体,在法律和相关安全策略允许的前提下,为满足工作需要。

仅被授予其访问信息的适当权限,称为最小化原则。敏感信息的“知情权”一定要加以限制,是在“满足工作需要”前提下的一种限制性开放。可以将最小化原则细分为知所必须和用所必须的原则。

2、分权制衡原则:在信息系统中,对所有权限应该进行适当地划分,使每个授权主体只能拥有其中的一部分权限,使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共同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如果一个授权主体分配的权限过大,无人监督和制约,就隐含了“滥用权力”、“一言九鼎”的安全隐患。

3、安全隔离原则:隔离和控制是实现信息安全的基本方法,而隔离是进行控制的基础。信息安全的一个基本策略就是将信息的主体与客体分离,按照一定的安全策略,在可控和安全的前提下实施主体对客体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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