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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故预防中资源分析的作用,下列描述不准确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4:36:59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事故预防中资源分析的作用,下列描述不准确的是()。

A、预先做好人群疏散与安置工作

B、分析已有能力的不足,与相邻地区签订互助协议

C、为应急资源的规划与配备提供指导

D、针对危险分析所确定的主要危险明确应急救援所需的资源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关于事故预防中资源分析的作用,描述不准确的是预先做好人群疏散与安置工作。

安全生产全员测试题及答案

一、判断题(正确的在括号内打“√”,错误的在括号内打“×” (每小题 1分,总分10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车间设备操作员工调整工作岗位,重新接受车间级安全培训后上岗。(×) 3.公司吸烟地点只设了展示厅一处。(×) 4.锅炉爆炸是公司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之一。(√) 5.如果电气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漏电易引发触电事故。另外作业人员缺乏用电常识也是发生触电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6.灼烫属于热损伤,是体表部分接触足够高温的干热或湿热所引起的局部和全身反应。公司使用锅炉提供热源,因此锅炉、蒸汽管道、提取灌组、浓缩罐、喷雾干燥塔等部位存在高温灼烫的危险。(√)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专业应急预案。(×) 8.当生产工艺、材料或各过程阶段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部门应等待安全环保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 9.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10.事故调查原则,即“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追究责任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填空题(每空2分,总共30分) 1.2016年我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 强化安全发展观念,提升全员安全素质。 2.公司内车辆限速规定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5km/h机动车在正线行驶为20km/h,支线为15km/h。 3.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4.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5.危险评价的方法,半定量分析法:D = LEC D代表危险性分值L代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代表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代表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6.公司辩识管理要求,各部门分别辨识与本部门有关的危险源,并填写“危险源登记表”和“OHS风险评价表”,并将其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汇总公司的危险源识别评价。 7.移动式脚手架使用要求高度与宽度比不超过3:

1、轮子刹车完好可用。 8.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9.人眼对光亮度变化的顺应性,称为适应,适应有明适应和暗适应两种。暗适应是指人从光亮处进入黑暗处,开始时一切都看不见,需要经过一定时间以后才能逐渐看清被视物的轮廓。暗适应的'过渡时问较长,约需要30 min才能完全适应。明适应是指人从暗处进入亮处时,能够看清视物的适应过程,这个过渡时间很短,约需1 min,明适应过程即趋于完成。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总共40分) 1.某企业2003至2015 年发生不期望的机械事件共计 6600 起,依据海因里希法则判断,该企业2003至2015年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轻伤事故数是(B)起。 A.20 B.580 C.1060 D.6000 2.按照导致事故的原因,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两类,常用的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有(B)。 A.监控、隔离、故障——安全设计、消除危险源 B.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 C.隔离、故障——安全设计、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 D.监控、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消除危险源 3.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措施遵循一定的优先原则.下列安全技术措施中,属于优先原则排序的是(C) A.个体防护,隔离,避难与救援,设置薄弱环节 B.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隔离.避难与救援 C.隔离,设置薄弱环节,个体防护,避难与救援 D.个体防护,设置薄弱环节,避难与救援,隔离 4.为有效降低输煤皮带间的粉尘浓度,可以采取湿式作业方法为降低化学试验室有毒物的浓度,可以采取全面通风的方法。这些措施属于职业危害控制措施中的(A)措施。 A.工程控制技术 B.集体防护控制 C.组织控制 D.管理控制 5.某企业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提出“三不伤害”原则,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促使“三不伤害”原则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个人自扫门前雪,还管他人瓦上霜”,取得较好效果。这主要发挥了企业安全文化功能中的(A)。 A.辐射功能 B.凝聚功能 C.激励功能 D.同化功能 6.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过程中,员工应充分理解和接受企业的安全承诺,并结合岗位任务实践这种承诺。下列工作中不属于一级员工实践的安全承诺是(A)。 A.清晰界定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责任 B.在本岗位工作上始终采取安全的方法 C.对任何安全异常和事故保持警觉并主动报告 D.接受培训,在岗位工作中具有改进安全绩效的能力 7.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可将生产过程上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 4 大类。下列因素中(D)不在 4 大类范围内。 A.人的因素 B.物的因素 C.环境因素 D.社会因素 8.下列关于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说法中,不适用于机械设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是(D)。 A.从运动部件和工件进行辨识 B.从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进行辨识 C.从误运转和误操作进行辨识 D.从火灾、爆炸方面进行辨识 9.职业性有害因素是指危害从人员健康的各类因素。按其来源生产过程中有害因素可分为(A)。 A.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因素 B.生产因素、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 C.管理因素、技术因素和个体因素 D.生产过程因素、劳动过程因素和生产环境因素 10.应急演练可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锻炼队伍,检查应急资源准备情况,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应急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我生存保护能力和救助他人的能力。应急演练实施主要包括(C)环节。 A.演练前策划和培训、接警通知启动、抢救与救援、结束点评 B.描述演练概况和培训、启动演练、疏散人员、危险控制、救援、结束 C.演练前检查和情况说明与动员、启动、执行、结束与意外终止、现场点评会 D.检查演练预案和完善准备、组织演练锻炼队伍、演练结束讲评、评审与完善 11.生产经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各岗位工作性质,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下列关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 A.不得以货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B.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C.生产经营单位购买的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都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D.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12.根据系统安全理论的观点,下列关于系统安全理论的概念中,错误的是(B) A.安全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B.可以根除一切危险源与危险因素 C.安全是一种主观的判断 D.安全工作贯穿于系统整个寿命期间 13.岗位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和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其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是(C)。 A.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B.转岗技能培训 C.作业岗位安全风险辨识 D.新工艺、新技术推广 14.为了保证企业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某企业根据甲、乙、丙三位职工的从业经验和能力等综合因素分析,对三位职工岗位进行了重新调整,这种调整,符合安全生产管理原理的(B)。 A.整分合原则 B.能级原则 C.3E 原则 D.激励原则 15.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下列关于安全带的表述中,错误的是(C)。 A.安全带应组件完整、无短缺、无破损 B.安全带的安全标志的编号应表示出使用授权年份 C.安全带与安全网的安全标志的尺寸规格不同 D.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带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 16.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列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的表述,正确的是(B)。 A.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15 日内,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B.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C.电梯应当至少每 30 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D.电梯使用单位对在用电梯至少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17.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是(D)。 A.上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B.在上岗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C.未进行身体健康综合评估检查 D.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8.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般专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下列关于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C)。 A.低于行政规章、国家强制性标准 B.高于《安全生产法》,低于《宪法》 C.低于《宪法》和《安全生产法》 D.与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效力一致 19.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的工作是(B)。 A.第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B.夜班劳动 C.电工 D.驾驶机动车 20.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都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下列要素中,属于检查阶段的工作是(A) A 绩效评定 B 预测预警 C隐患排查 D 持续改进 四、简述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遵章守法,保障健康安全绩效,持续改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要概述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至少五点)? (1)权利: 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权民事赔偿权。 (2)义务: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简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基本要素? (1)安全承诺: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 (2)行为规范与程序:内部的行为规范是企业安全承诺的具体体现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基础要求。确保拥有能够达到和维持安全绩效的管理系统,建立清晰界定的组织结构和安全职责体系,有效控制全体员工的行为 (3)安全行为激励 :在审查和评估自身安全绩效时,除使用事故发生率等消极指标外,还应使用旨在对安全绩效给予直接认可的积极指标员工应该受到鼓励,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挑战所遇到的潜在不安全实践,并识别所存在的安全缺陷。 (4)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优化安全信息的传播内容,将组织内部有关安全的经验、实践和概念作为传播内容的组成部分就安全事项建立良好的沟通程序,确保企业与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关方、各级管理者与员工、员工相互之间的沟通。 (5)自主学习与改进:建立有效的安全学习模式,实现动态发展的安全学习过程,保证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 (6)安全事务参与:全体员工都应认识到自己负有对自身和同事安全做出贡献的重要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年

对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可以包括: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业主聘用的监理工程师;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等。

范围

建筑工程一切险适用于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业用房、医院、学校、剧院;

工业厂房、电站;

公路、铁路、飞机场;

桥梁、船闸、大坝、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原因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危险与损害涉及面很广,即保险单中列举的除外情况之外的一切事故损失全在保险范围内,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损失:

火灾、爆炸、雷击、飞机坠毁及灭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损失;

海啸、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一般性盗窃和抢劫;

由于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或无能力等导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损失;

其他意外事件

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由于震动及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保险期限

(一)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不论安装的被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彼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一一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一一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被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条款】

总则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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