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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发表时间:2024-07-22 14:38:35 来源:网友投稿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A 、16

B 、18

C 、25

D 、32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煤矿安全生产的内容是什么?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基本要求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二)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3)所有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2.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3)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7)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对培训时间的要求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4.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2)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典型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一种职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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