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
A、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B、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
C、配合省级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D、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的是配合省级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安全管理员职责:
(1)负责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艺安全技术、电气设备、安全设施、安全装置、输电线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仪表及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与工艺相关的安全装置的正确合理使用。
(2)参加“三同时”审查工作,参加“四新技术安全技术”可靠性审查。
(3)参加本职业务内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查找,并督促整改工作。
(4)负责企业一级、二级动火证的审查签批工作,负责特级动火证的监督实施及现场监护工作。
(5)负责“作业证”的管理工作,做到一日一查。
(6)参加企业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安全设施的检查督导工作。
(7)对人身伤害事故、爆炸事故、着火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进行管理,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整理有关资料,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8)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坚持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教育、转岗教育和特殊工种教育培训工作。
(9)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工作,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处理,医疗费审批工作。
(10)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落实并按时完成。
(11)组织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部门应该组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什么部门应该组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
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监察大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谁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
无论新版还是旧版的安全生产法,都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直接责任人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当事人,这个是不可能在任何法律法规里设定的。只能依据调查得出结果。
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干嘛的?如何?
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完成市、区、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是安监局下属的监察大队, 公务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待遇。
主要工作:
(一)负责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的监察。重点监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监察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察;
(三)负责监察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
(四)负责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以及通过检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及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六)负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承担全区各种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类专项整治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
(九)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和执法情况分析工作;
(十)承担区 *** 和区安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怎样的管理?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具体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 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了哪些新规定
可以看一下原法条,所有针对企业的规定都是法定,新规定须看一下修正案的解释,那上有说明。
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大队怎么样
1、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职责:(一)承担市安委办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研究 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市 *** 的委托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措施、全市工商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和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 *** 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县、区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国家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对本市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人员除外)的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依法监督全市工商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十)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活动。
(十二)承办市人民 *** 交办的其他事项。
3、有公务员编制(合同工除外)。待遇和一般公务员差不多,各地标准不一样。
如何按照安全生产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首先你们是什么企业?化工、矿山、建筑单位或者其他行业?这个你必须说清楚啊,否则无法回答你,还有你是什么地方,每个地方都有安全生产法规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要严于国家的安全生产法的,你还要参照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配置,补充一下吧,我帮你看看。
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贸易交接点之后的城市管网及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外,还包括:
(一)输送液化气的管道;
(二)管道防水护坡、截水墙、挡土墙、过水路面、管涵、渡槽;
(三)储气站(场)、油(气)库;
(四)管道专用道路、电力、通信、监测和监控设施;
(五)与《条例》第三条规定和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有关的抗震设施。第四条 保护管道设施安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义务。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管道企业等有关部门或单位举报。第五条 管道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管道设施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二)协调解决有关管道设施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事项;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止、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指导包括管道企业在内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设施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依法维护管道安全运行正常秩序;
(三)监督管道企业对有关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协调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争议。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第七条 管道企业负责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管道设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对管道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道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责任;
(三)制止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制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设施以及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的行为;
(五)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组织、参与管道设施抢险工作;
(七)对管道设施进行巡查、维修保养;
(八)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警示牌或明显标志,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设施采取防护措施:
(一)管道途经的城镇、居民区、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
(二)管道穿越的公路、铁路、河流、水利设施、桥梁区段;
(三)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储配站、集油站、输气站、处理场(站)、清管站、各类阀室(井)及放空设施、油库、装卸栈桥及装卸场等。第九条 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应设立保护区。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按照国家《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和《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立。
禁止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新建建(构)筑物和审批宅基地。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二)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焚烧秸秆;
(三)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埋地管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非管道企业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进行机械化施工和打孔、打桩等作业时,应征得管道企业的同意。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以外的各类施工,不得造成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地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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