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下列符合规定的是()。
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下列符合规定的是()。
A、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化率:新建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不应低于30%
B、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
C、老年人设施场地内步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D、新建小区老年活动中心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250平方米/处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根据《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可知,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老年人设施场地坡度不应大于3%。场地内步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8m,纵坡不宜大于2.5%,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惠州发文,新建住宅需配建养老设施,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夹层!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共十九条,全文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验收和移交、使用和管理四方面内容。
办法要求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解读:
规划和建设:明确了配建面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明确了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不得拆分。
验收和移交: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要求和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转移登记。
使用和管理:明确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可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社会化运营。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服务需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开展市场化运营;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惠州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惠州市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管照护、医疗卫生等服务的房屋和场地设施。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标准要求规划配建。
第五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小型住宅开发项目可在相邻附近区域适当集中配置。
第六条 已建成城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且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或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配建。
第七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要求配建:
(一)位置宜靠近小区广场、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长者出入,便于服务辖区的老年人。应与社区管理、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等配建的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统筹规划。
(二)应安排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带首层的连续楼层,如设置于连续楼层,首层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宽度不少于3米,同时应配建无障碍设施,并与市政道路联通。
(三)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除依法验收合格外,还应达到移交后通过简单装修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预留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线等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四)移交时房屋室内净高不低于2.7米。
(五)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第八条 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和验收,且不得拆分。
第九条 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将出让土地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同级长者服务部门。
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纳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规划条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一条 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同级长者服务部门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将竣工验收情况书面告知同级长者服务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无偿移交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乡镇政府(街道办)可委托所在县、区长者服务部门按照规划用途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属于住宅区公用建筑,不动产测绘机构开展首次登记权籍调查时,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及计算面积,权籍调查报告应注明养老服务设施对应的不动产单元。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同时可会同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一并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将未及时移交的建设单位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或在后续该建设单位在惠其他工程开发建设中予以限制。土地使用权用途及使用年限参照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备注“属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物业管理费参照居民普通住房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鼓励采取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进行社会化运营,提高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采用社会化运营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无偿或低偿提供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方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改建装修和设施配置。运营方在保障公益性和普惠性养老服务需求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的经营性项目。
第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区长者服务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及其他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用于提供各类养老服务,不得出租、转让或抵押,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应配建而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配建标准和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老年公寓的容积率一般应为多少
不超过3。
老年公寓在设计中要把握几个尺度:
第一、通道部分——在各个使用功能空间之间连接部分的过道宽度一般保持在净宽1.8M,这样既可以步行通过也可以轮椅通过。
第二、使用功能空间中的“安全抓杆”,老年人在行动中会有乏力感,体现在起立、下蹲比较困难,一般在需要起立、下蹲、坐、卧等地方设置与地面平行的安全抓杆两根相对地面标高300mm和850mm左右,两根相互垂直设置,或平行设置。
第三、楼梯设置,建筑设计专项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不宜小于0.13m。
这也是典型的人性化设计,而且在建筑层数上面也有相应的限制,例如层数不得高于3层,三层以上则需设置电梯等等。
发展建议
1、加快以政府为主导的合肥老年公寓建设与发展,引导有条件的老人进入老年公寓安度晚年,解决空巢老人子女后顾之忧。建议政府制定明确指标来加以落实并认真实施。指标经过认真的调研和评价之后,落实到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
2、建议除了政府、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医院等,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来兴建和管理老年公寓。开发商除了享受在土地和税费方面的优惠以外,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3、建立和健全养老制度和住房保障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投保,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尽快实行统一的联保,解决农民工和其他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和完善老年住房保障制度和法律法规。
4、老年公寓的建设应该适合老年人,必须要有配套齐全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应该是集住宿服务、膳食服务、医疗服务、娱乐休闲服务、购物服务和交通服务为一体的一座“老人城”等特别是拥有具备抢救、治疗、健康咨询和安养四大功能的医院。
政府应该按照规划要求,定期进行老年公寓的专项财政拨款。并纳入国家和城市的总体规划,以保证老年人对住房的需求。
5、建议通过社区养老加大力度。社区化的创新模式,可以成为一个大方向。如果能增加对社区养老资源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机制,也是解决城市老龄问题的重要方式。
对老人的照料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作为一种以考虑老年人特殊需求为基准的全新的产品创新,社区营造要贴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以方便老年人为准进行服务。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老年公寓
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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