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依据是()。
A、控制性详细规划
B、修建性详细规划
C、近期建设规划
D、城市设计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前提,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具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须经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搞好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工作,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登记、收费管理和代办《国家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第三条 经管委会征用的土地,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出让后的土地可以转让。出让和转让的标的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各种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第四条 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只能是管委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第五条 土地使用年限由管委会根据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核定,最长年限为五十年。第六条 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办各类企业或从事各种项目建设,应按开发区规定的审批程序申报。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由管委会代表广州市人民政府把土地使用权直接转移给用地者。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向要求用地者提供拟出让地段的用地要点。用地要点的内容是:
(一)座落、国至范围、面积和地面现状;
(二)土地规划用途;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园林绿化比率等规划要求;
(四)基础设施的建设期限、地面设施的建设期限,必须投入的资金低限;
(五)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和消防要求;
(六)市政设施现状和市政建设计划要求;
(七)出让合同的文稿;
(八)对拟出让地段的特殊要求。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协议出让。由管委会与要求用地者协商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收费和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二)招标出让。由管委会向国内外有资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出招标邀请,按招标、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三)拍让。管委会就拟出让地段组织要求用地者公开叫价竞争,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者。第十条 协议出让的程序是:
(一)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内容向要求用地者提供用地要点资料。
(二)用地者得到用地要点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经批准同意举办企业或事业的各种文件和用地意向书。意向书应载明开发建设该地段的设想以及愿出价款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用地意向书等文件后,七天内答复要求用地者,如同意洽谈,则同时把确定洽谈的时间、地点通知对方。
(四)经过协商一致后,即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要求用地者根据合同规定缴付价款和各项费用后,向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第十一条 招标出让的基本程序是:
(一)管委会向要求用地者发出招标书。招标书的内容包括:
1.本办法第八条的各项资料;
2.投标者应具备的资格;
3.投标地点、截止日期及其他有关程序、要求和规定;
4.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5.土地使用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用地者其他经济责任。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到管委会指定的地点缴纳保证金,并将密封后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三)管委会邀请房地产、建设规划、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主持。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书实行公开评标,决定中标者。凡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投标书一律无效。
开标、决标均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管委会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三十天内与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各项费用,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六)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使用权价款。中标后逾期三十天不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故要求延期签订合同的,应在期限未满之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签约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五天。未中标者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如数退回。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地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其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仍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转让。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在开发区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内可以开发、利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依照其他规定通过划拨或减免土地使用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第五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大连市人民政府管理开发国有土地,应组织开发区土地、规划、城建等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 出让与受让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城建部门,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及用途,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同意,依照国家建设用地批准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纳入地方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出让方,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由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明确出让地块的方位、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让金额、违约责任及其他应履行的权利、义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不得超过下列年限:
(一)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方应依照合同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向开发区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受让方开发、利用土地、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划、建设的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故改变合同内容的,由当事双方协商重新修订合同,向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量变更登记;违反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章 转让、出租、抵押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凭土地使用证,依照出让合同和本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
依照本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未依照出让合同规定付清出让金和未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须经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同意,由当事双方协商,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合同,须经开发区公证机关公证。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将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移。
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随之转移。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有关当事人应持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向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过户、纳税、缴费及有关手续。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因偿清债务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注销抵押登记,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满未能偿清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在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下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合同期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灭失的,即行终止土地使用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受让方应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无偿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到开发区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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