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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自然坡度为5%的用地,应该规划为( )形式。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3:23 来源:网友投稿

用地自然坡度为5%的用地,应该规划为( )形式。

A 、都不是

B 、平坡式

C 、台阶式

D 、混合式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形式包括平坡式、台阶式、混合式三种。其中用地自然坡度小于3%,以规划为平坡式;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的长边应平行于等高线布置;台地的高度宜为1.5~3.0m。

竖向规划设计的内容

第一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导则

第1条 地下空间利用导则

1.将地下空间利用与防空减灾规划建设相结合,既为地下空间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为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加强防空工程建设、增强城市抗毁能力提供一个重要建设契机。

2.将城市地面空间、上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使三者有机协调,共同构成城市空间开发的新格局。

3.在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前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条件,如地质构造、地下矿藏、人防设施、地下管网等以及地面建设情况,同时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分析和发展预测。

4.考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布局体系和功能分区,包括规模、性质、容量、深度、发展方向等,充分考虑安全疏散的要求,做到合理、有效、节约利用地下空间。

5.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应该保护地下文物古迹、风景洞穴和地下水源以及各种地下管网,注意地下空间的环境保护。

第2条 规划措施

1.将中心城市过去已建的地下人防工事、地下室或其他地下空间鉴定分类,可用或可经过改造利用且又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尽快使用,不能利用的予以报废。

2.综合规划的城市交通网络,结合地面广场、公园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停车场,以满足日益紧张的停车需求。

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平战两用的防空地下室,一方面弥补地面防灾空间的不足,另一方面对地面上难以抗御的外部灾害如战争空袭、地震、暴风等提供较强的防御能力,同时还可在地面上受到严重破坏后保存部分城市功能。

4.在近期规划的同时考虑长远期的建设,对将来可能转入地下的大型重要工程设施进行规划预测,为其预留位置,避免任意占用造成的地下空间重复改造。

5.加强对新建居住小区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管,对小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要求,形成一种小集中、大分散、相互连通的网络化城市人防新格局。

第二节 竖向规划设计指导

第3条 规划原则

建成区在满足地面排水和交通通行的前提下,竖向基本保持不变;新区和低丘缓坡地带则依据现状地形、场地排水和交通通行进行竖向调整。

尽量维持原来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使人工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紧密地结合。

第4条 规划措施

1. 城区地面形式

城区地面竖向采用平坡与台地相结合的混合式。组团内部地势平缓,自然坡度基本在3%以内,规划地面形式为平坡式;组团边缘近山脚处以及组团间地势起伏较大,部分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建筑布置采用山地台阶式。

城区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第4.0.4条执行。

2. 分区竖向控制

本规划竖向高层采用黄海高程系,单位以米计。

外舍组团:规划设计高程165~168米,需填方约15~20米,规划地面坡向由西北向东南渐次升高。

王金垟组团:规划设计高程170~200米。规划地面坡向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倾向排水渠。

城南片:设计高程对现状不作大的调整,保持现状195米~250米高程。规划地面坡向结合现状坡向,由东向西倾向鹤溪。

城中组团:已建设区域高程不作大的调整,保持现状165米~200米高程。规划地面坡向由南向北、由东向西倾向鹤溪。

城西组团:规划高程不作大的调整,保持现状170米~250米高程。地面坡向由西向东倾向鹤溪。

通天门片区:人民北路采用山体爬坡方式联系外舍,山顶道路标高控制在200米以内。在山顶布置台地式建筑群。

澄照片区:现状地貌特征为丘陵型,东侧地势较高,西侧地势较低。规划高程为450米~500米。规划地面采用平坡和台阶相结合的混合式。

3. 城市道路竖向控制

道路竖向与道路的平面规划同时进行,非机动车车道规划纵坡按小于2.5%控制,机动车道最大纵坡值按照主干路5%、次干路6%、支路(街坊)8%控制。

4. 桥梁高度控制

小溪为6级通航河道,跨越小溪道路桥梁设计标高应保证六级通航河道的桥下净空高度要求。其它桥梁应满足最大洪水位洪峰通过要求。

城市竖向规划设计规范

1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3工业、物流用地宜选择便于交通组织和生产工艺流程组织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15%,规划坡度宜小于10%;

4超过8m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6乡村建设用地宜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在场地安全的前提下,可选择自然坡度大于25%的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规划用地和现有用地。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六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纳入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

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第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场所。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新规划设置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校规模标准为:

1.每4000-8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6-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2.每7000-12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18-30个班规模的小学;

3.每25000-35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24-30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4.每100000-150000人口区域内应当规划设置一所36-60个班规模的普通高级中学;

5.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

(二)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为:

1.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17平方米;

2.小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1平方米;

3.初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

4.普通高级中学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5.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不低于33平方米。

寄宿制的小学、初级中学和普通高级中学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定额标准相应增加7.5平方米。

特殊教育学校、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或者示范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前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标准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第十四条 住宅建设项目达到相应人口规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规划设置和配套建设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独立占地的,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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