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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可以颁发()。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5:36 来源:网友投稿

镇人民政府可以颁发()。

A 、项目选址意见书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核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镇级荣誉证书有用吗

镇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含金量很不高,镇级荣誉证书有用,但是用处不大。

荣誉证书是指记录获得的嘉奖荣誉、作为奖励的证明证件 。它的外形各种各样,由使用单位自行决定采用哪种,且不同的单位使用的格式不同。一种证明记录得主的荣誉,作为奖励的证明文书。广泛应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

市面上的荣誉证书的工艺有很多种:主要有热合,缝线,裱糊等工艺。封面以烫金烫银和压痕为主。热合缝线工艺的证书一般用塑膜做套或斜角来夹放内芯,也有用光丝带做斜角的,裱糊工艺的证书一般用光丝带做斜角,也有用透明膜做成夹层,插页式放置内芯(内芯需定制)。

荣誉证书内芯:分为普通内芯和定做内芯。普通内芯厂家一般随封皮配带,相同型号一般通用。定做内芯可以彩印不同底纹花边,突出行业特色甚至达到防伪效果。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外来流动人口的生育及其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生育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提倡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全社会都有配合、支持、协助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第五条 自治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第七条 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普及、推广、应用计划生育科学知识,认真实施人口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的观念,支持和引导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检查。第八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并确定专(兼)职人员承担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并保证与当地财政收入同步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足额收取用于计划生育的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依照省有关规定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和依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 自治县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原单位为主。

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基层组织执行计划生育各项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和执法违法的行为应及时查处。第三章 生育第十三条 男性公民2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女性公民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晚婚夫妻的婚假、晚育夫妻的产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生育第二个孩子实行严格控制。禁止计划外生育。

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农村独生子女的奖励,由村民大会自主决定;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非农业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属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再婚家庭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农业人口或者女方属农业人口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再婚家庭中,一方丧偶有两个孩子,且再婚的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孩子,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申请,经所属乡(镇)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应当在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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