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 ),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 ),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8:35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 ),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A、短期建设规划

B、近期建设规划

C、长远规划

D、长期建设规划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城市管线规划的基本要求是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的地上、地下空间,即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又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管线综合的基本任务是什么,难点在哪里?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2.2.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 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辐射,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银川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银川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电信、电力、燃气、热力、人防、输油、广播电视、公安和工业管道等地下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地下工程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环保、房管、园林、发展改革、公安、人防、公交、供电、通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考虑远景规划,结合城市的发展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地下管线工程不符合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根据专业规划,结合新的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逐步实施改造。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设计地下敷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设置合理、走向顺直;

(二)综合管线工程设计应按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让不可弯曲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三)同类管线应当合并,敷设电缆集中的地段应当设电缆导管、地沟,有条件的地段应当设管线综合管沟。第八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进行设计。第九条 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外,不得建设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商业区、住宅小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专项区域内埋设各类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各类管网的对接。第十条 凡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及本市有关征地或拆迁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绿化、河道、桥梁、铁路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持本年度建设计划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附有在城建档案馆取得施工地段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施工地段的现状地下管线、管位地形图,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向建设单位提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设计的方案,报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深度、制图标准的要求,设计平面图应绘制在1:500地形图上;

(三)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部门报送施工设计图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下列设计图纸及文件,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核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规划设计图纸;

2、征收、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工程招投标书;

4、竣工测量委托单;

5、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6、电子文件一套;

7、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地下管线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或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办理挖掘道路手续。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确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开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行失效。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哪些原则?

一般市政工程是先挖路基,下来是灰土,再是二灰石,下来是道牙,最后就是路面了。一般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先做,下来才开始做路面。开挖管道土方的时候,是要考虑加上路面结构层的。

1.管线类别、管线走向、规模容量、预留接口和敷设方式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管线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

2. 应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3. 地上杆线宜设置在道路设施带内。架空管线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距离地面高度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地下管线除支管接口外,其余部分不应超出道路红线范围。

4. 地下管线宜优先考虑布置在非车行道下,不得沿快速路主路车行道下纵向平行敷设。当其他等级道路车行道下敷设管线时,井盖不应影响行车安全性和舒适性,且宜布置在车辆轮迹范围之外。人行道上井盖等地面设施不应影响行人通行。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