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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宜采用()。

发表时间:2024-07-22 14:49:00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宜采用()。

A 、地下敷设

B 、架空敷设

C 、网状敷设

D 、平行敷设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而组织管线系统,其方向是地下敷设,架空敷设只是极个别的情况,水、油、天然气均由地下管道输送。

市政工程电力线是否一定要沿路布置

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98 要求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原因见条文说明2.1.3.1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要与城市道路规划相结合,这样可以满足道路排水、照明等道路功能本身要求,便于工程管线的施工、检修以及附属设施的设置,便于各规划区工程管线与城市主干系统的连接,合理利用城市用地。

城市管线综合的基本任务是什么,难点在哪里?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2.2.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 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辐射,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2004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第九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第十三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第十四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十三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并采用苏州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施工时应贯彻先深后浅,先大口径后小口径,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当积极使用盾构等地下掘进技术,因特殊技术原因确需开挖路面的除外。

地下管线沟槽的挖掘施工,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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