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城市供水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下列关于城市供水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一般采用最高日需水量
B、城市供水设施规模应按照平均日用水量确定
C、城市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照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D、在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污染小、产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城市用水量有平均日用水量、最高日用水量、年用水量三种表达形式。城市供水工程规划中,城市供水设施应该按最高日用水量配置。因此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预测城市用水量,最终都要明确城市的最高日用水量,所以选项B错误;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一般采用年用水量,所以选项A错误;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该按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计算,所以选项C正确;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水;
(2)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3)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应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城市水资源规划的内容包括( )
正确答案A,C,D
解析:城市水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1)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分析:区域、城市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年均降水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
(2)供用水现状分析:从地袁水、地下水、外调水量、再生水等几方面分析供水现状及趋势,从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等几方面分析用水现状及趋势,横向及纵向分析城市用水效率水平及发展趋势。
(3)供需水量预测及平衡分析:根据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及外调水等现状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可供水资源,提出水资源承裁能力;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预测城市需水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水资源保障战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照节流、开源、水源保护并重的规划原则,提出城市水资源规划目标,制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雨洪及再生水利用、开辟新水源、水资源合理配置及水资源应急管理等战略保障措施。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并应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三)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低位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条 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荻ニ?溆τ刹?ㄈ嘶蛭镆倒芾聿棵琶堪肽杲?胁簧儆谝淮蔚那逑础⑾?尽C看吻逑础⑾?就瓯虾?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水,用户用水设施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清洗业务。
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2004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保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供水规模、类别、价格。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供水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享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和供水设施的义务。第二章 供水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发展计划、建设、水利、环保、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并按有关规定报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下水供水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采。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关闭:
(一)设施设备老化、锈蚀严重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供水水源位于城市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域或超采区域的;
(三)取用地下水所在地已被认定为开采地下水过度,地面出现沉降、塌陷的。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批准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因企业兼并、合并、收购等活动,使自建设施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五条 禁止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配水厂、净水厂外围30米内,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新建高度10米以上的建筑物;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第十六条 禁止在公共供水管道上和立户注册水表内的输配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间接抽水加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专用公共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方位坐标。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敷设情况,对施工时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供水企业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十九条 公共供水设施及立户注册水表,由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立户注册水表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和维护。
立户注册水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核。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二次供水或其他加压设施。建筑物顶层用水压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水标准确需设置的,须报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 供水企业和供水水质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卫生管理,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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