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建筑专业 > 下列关于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发表时间:2024-07-22 14:52:40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重要地区雨水管道设计宜采用0.5年一遇重现期标准

B 、建筑物屋面的径流系数高于绿地的径流系数

C 、降雨量稀少的新建城市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

D 、在水环境保护方面,载流式合流制与分流制各有利弊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规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包括哪几个方面

排水系统规划研究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

1.排水专项规划和总体规划之间研究方法

排水规划要在上一层次的《排水专项规划》和本级《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满足城市功能要求为目的,既要重视规划期限内的建设规划,还应兼顾城市远景的发展计划。

例如排水规划的排水量计算要根据总体规划中人口规模的数量计算,这样计算出来的数据才真实有效;排水规划中的排水管的规划要根据总体规划中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设计;排水规则中排水设施近远期的建设要根据总体规划中道路的规划情况和重点项目的规划情况设计,这样才能指导市政建设,通过分期工程实施,最终达到规划的目标。

2.排水专项规划和其它各专项规划之间研究方法

与排水专业规划相关的其它各专项规划主要有:供水规划、防洪规划、水利规划、河涌治理规划、水功能区域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用地规划、城市竖向规划、城市绿地规划、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和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等。

例如排水规划与供水规划中排水厂和给水厂规划的衔接,排水厂选址必须服从水源规划。新建排水厂不再布局在水源取水河段,遵循总体规划的思路,排水厂位置应远离水源取水河段。个别片区排水排出口选址有困难时,可以利用河网系的次要河涌接纳排水,通过天然河涌汇入中心组团的下游河道,避免对水源的污染,必要时还可采取加压措施,将排水厂的排水输送到下游河段排除。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之间关系紧密,排水工程规划的排水量、排水处理程度和受纳水体及排水出口应与给水工程规划的用水量、回用再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源地及其卫生防护区相协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受纳水体与城市水系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相关,应与规划水系的功能和防洪的设计水位相协调。

3.排水专项规划系统内部研究方法

排水专项规划系统内部的系统协调主要体现于以下一些内容:合理划定排水分区,通过对规划区域现状排水体制的评价确定规划排水体制。

根据规划目标年的水量预测,结合规划区现状的排水设施和河涌的排水排涝情况,研究确定规划区污水系统的排放体制、规划污水量及近远期实施规模;调整和确定各排水分区内雨、污水管渠的位置、走向、服务范围,计算确定干管渠的断面、标高等;确定排水泵站的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通过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提出污水管网布置的优化方案。

4.规划系统与管理系统之间研究方法

规划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配套部门的有效介入,排水系统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和管理将涉及到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市政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诸多单位和职能部门。

政府的管理职能由传统的设施拥有者、服务提供者、以及监督管理者等多重身份,逐渐向监督管理者单一职能转变,加快执法能力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主要通过立法规范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行为,建立市场运行秩序,从而提供稳定的投资环境;通过产业政策和经济手段对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进行政策扶持,减少企业的市场风险。并制定有相关的配套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必须建立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

5.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规划研究方法

当前农村污水污染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表现,农村污水污染已对农村地区的水体、土地等自然环境产生严重影响,为确保农村水源安全和农民身体健康,农村污水治理刻不容缓。农村污水的主要特点包括:

(1)农村污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污水的混合体,基本上不含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含有一定量的氮和磷,可生化性好,但水质水量变化较大;(2)农村地区人口居住分散,大部分没有排水管网,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难度较大。

中国在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开展研究较晚,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尤其是发达省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逐步认识到农村污水处理问题的重要性,并开始采用一些实用、合理、低能耗和低运行费用的技术来处理污水。主要有以下一些处理技术:厌氧沼气池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处理技术、蚯蚓生态滤池污水处理技术、稳定塘污水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系统,各种方法均有各自的优缺点。在规划农村污水处理系统时要根据规划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投资低、能耗低、运行稳定、运行费用低、维护管理方便的实用技术。

2排水系统规划与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关系

编辑

1.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对排水系统规划的影响[2]

道路系统规划基本明确后排水规划中的管网和管道标高按路网及交叉口控制标高来设计编制道路网络决定基本排水管网排水工程造价取决于道路划分的流域产生流量即管径和路面标高即埋深道路用地功能和地形结合越密切则排水造价越趋合理否则强调路网布局的合理易造成排水管网工程费用增加和重复建设

2.排水系统规划对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的影响

排水的主干管沿路网布置通常根据路网规划来编制主干管网但由于道路网路规划和排水规划的目标不同功能不一样如果仅考虑排水一个方面两者没有相互适应往往会产生道路已满足通行要求但两侧用地出现小雨小涝大雨大涝污水不畅或者主干管流向与道路形成反坡埋深大工程量大维修费用高运行费用增加等问题因此需要道路网在满足交通功能下综合考虑排水的专业要求兼顾排水主干管的技术需要工程经济合理施工技术可行性尽可能降低城市基础设施的费用。

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对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行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包括市区、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城市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排水规划和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内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第九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未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

禁止在已经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进行雨、污水混排。第十条 进行城市各类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需要建设产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鼓励支持对排放的污水进行再生利用。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要逐步采用排水回用设施。第十一条 自建排水设施需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系统的,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取得规划管线位置批复后,应当到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排水入网手续,方可接入。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承担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实行招投标。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在施工中可能涉及和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并签订施工保护协议书。因施工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工程竣工后涉及城市排水管网的设施应当经城市排水管理部门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尚未移交城市排水管理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仍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五条 新增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管网连接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物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化粪池;

(二)从事餐饮业的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隔油设施;

(三)洗车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沉淀池;

(四)新增排水设施接口应当增设沉泥井和拦物格栅;

(五)其他特殊行业的排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完好、管道畅通和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疏通、养护和维修。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巡查制度。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暂停使用相关设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临时补救措施,为居民排水提供便利服务。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施。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掩埋、占压、移动、穿凿、毁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擅自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改变雨水明渠、暗沟、调节池等城市雨水排放和安全度汛重要设施使用功能的;

(五)擅自移接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排水流向、取水、泄水的;

(六)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