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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城市供水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发表时间:2024-07-22 14:53: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城市供水规划内容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一般采用平均日用水量

B、城市供水设施规模应按照平均日用水量确定

C、城市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按照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D、城市水资源总量越大,相应的供水保证率越高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配水管网的设计流量应该按城市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计算。

城市水资源规划的内容包括( )

正确答案A,C,D

解析:城市水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

(1)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现状分析:区域、城市的多年平均降水量、年均降水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和水资源总量。

(2)供用水现状分析:从地袁水、地下水、外调水量、再生水等几方面分析供水现状及趋势,从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等几方面分析用水现状及趋势,横向及纵向分析城市用水效率水平及发展趋势。

(3)供需水量预测及平衡分析:根据本地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及外调水等现状情况及发展趋势,预测规划期内可供水资源,提出水资源承裁能力;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预测城市需水量,进行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4)水资源保障战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结合水资源承载能力,按照节流、开源、水源保护并重的规划原则,提出城市水资源规划目标,制定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雨洪及再生水利用、开辟新水源、水资源合理配置及水资源应急管理等战略保障措施。

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净水设施、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公用给水站等设施。

用户用水设施是指用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机组、管道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需要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道的分布情况工程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意见,经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应使用无污染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输水管材。城市供水管网条件允许的新建多层住宅,应当采用城市公共管道直接供水,不得采用屋顶水箱供水,并应在住宅单元的公共部位,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现有住宅的供水方式要逐步加以改造,达到取消屋顶水箱,实行分户设表计量。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产权划分和管理责任

(一)从取水口到进户总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含总水表),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

(二)进户总水表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设施,分别依据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管理

(三)实行分户设表计量的,计量表具之前(含表具)产权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四)公用给水站的表前表后设施产权均属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并由其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用户用水设施由其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六)自建供水设施和深度净化管道供水设施,按产权所有关系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水池应与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粪便场、污水管道等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卫生间距。

(二)地下水池、水箱无渗漏,水池盖密封性能好,并设置必要的人孔、透气孔以及防止异物进入池内的设施。

(三)地下水池、水箱结构合理,水管布置适当,不存在死水区。

(四)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五)低位地下水池的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通。

第二十九条 用户用水设施竣工后,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手续。建设单位应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冲洗、消毒,经卫生部门和水质监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第三十条 现有的仍在使用的储水池和荻ニ?溆τ刹?ㄈ嘶蛭镆倒芾聿棵琶堪肽杲?胁簧儆谝淮蔚那逑础⑾?尽C看吻逑础⑾?就瓯虾?清洗单位应通知卫生部门抽取水样,进行水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检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 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的,应及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报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立即停止供水,用户用水设施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用户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单位进行。

专业清洗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从事清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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