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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对策措施不属于防洪安全布局的内容()。

发表时间:2024-07-22 14:53: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哪项对策措施不属于防洪安全布局的内容()。

A 、合理选择城市建设用地

B 、将城市重要功能区布置在洪水风险相对较小的地段

C 、预留足够的行洪通道

D 、建设高标准的防洪工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防洪安全布局,是指在城市规划中,根据不同地段洪涝灾害的风险差异,通过合理的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和用地布局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度,其综合效益往往不亚于工程措施。防洪安全布局的基本原则是:

(1)城市建设用地应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区。

(2)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洪涝风险差异,合理布局。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多样,不同用地的重要性、人员聚集程度不同,受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也不同。通过合理的用地布局,将城市中心区、居住区、重要的工业仓储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置在洪涝风险相对较小的地段,而将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场等重要设施少,便于人员疏散的用地布置在洪涝风险相对较高的地段,既能够减少灾害损失,也体现了尊重自然规律的现代治水新理念,必须在城市用地布局中高度重视。

(3)在城市建设中,应当根据防洪排涝需要,为行洪和雨水调蓄留出足够的用地。

防洪排涝措施有哪些?

1、控制热岛效应,保护气候环境

严格控制城市大规模耗能排热,提倡节能减排,保护大气环境,避免因成片的城市热岛效应而引发气候环境变化,减少暴雨频发机率。

2、疏浚河流水系,提高泄洪能力

城市建设与水利建设统筹协调,疏浚城市和周边区域的河流水系,降低河床底部标高,拓宽河道,增大泄洪断面,注重近期建设,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加强河流堤防建设,提高抗御洪水的能力。

3、合理布局,避让洪涝灾害

对于处于洪水淹没区域或低洼积水区域的老城区,采用加高加固河道堤防、铺设大管径的排水管道和建设排涝泵站,或局部搬迁,开辟湿地等措施,抗御洪水、排除积水、纳缓洪水。

4、增大渗水地面,减缓径流速度

增大渗水地面,采用扩大绿地面积,建设渗水道路、广场等方式,使雨水渗入地下,并减缓地面雨水径流速度,减缓、减少雨水骤积。同时在绿地中适量开挖河池水面,纳洪、蓄水造景,使周边街区不受淹。

5、完善防洪排涝标准,防洪与排涝标准相互匹配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应采用国家标准为基本保障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省、区、市具体情况,编制各自的相应标准、规范。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特定的标准。尤其要注意防洪排涝标准相匹配,适当提高排涝标准。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排涝标准,如上海市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24小时随时排除黑龙江省排涝标准为24小时暴雨24小时排完,县级城区为10年一遇,地市级城区为20年一遇福建省于2004年颁布了《福建省市县级城区排涝工程实施方案报告编制技术大纲》,规定县级城区3~5年一遇涝水不满溢,地级市城区5~10年一遇涝水不满溢。

6、充实防洪排涝设施配套,完善管理,提高运行能力

充实城市防洪排涝设施配套,尤其排涝设施应留有适当的余量,确保城区不受淹。老城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原来的雨污合流制管网改为雨污分流制,并提高排涝泵站的设计能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规模应考虑难以进行雨污分流老城区的雨水量。老城区道路窄,可采用简易共同沟的方式解决地下管线布置空间紧张的问题。新城区开发必须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建设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解决外洪内涝问题。排水管网、排涝泵站等设施建设中应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并通过完备的管理确保排涝设施正常运行。

7、科学处理城区地面标高问题

因地面标高过于偏低而常年受淹的老城区,可在地势最低处开辟绿地,挖掘河池水面,纳洪蓄水,改善老城区绿化景观环境。地面标高高于老城区的紧邻新建区,应在新老城区结合处开挖河渠,拦截新区流向老城区的雨水。上述对策措施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采纳、优化,以便系统、有效地解决城市防洪排涝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洪方针,制定措施,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责任制。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六条 国民经济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考虑防洪安全,必须有防洪除涝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进行专项论证。第七条 防洪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制定:

(一)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不含鸭绿江、辽河),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跨市、跨县河流,分别由有关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有关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鸭绿江、辽河、跨省河流以及城市防洪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条规定制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防洪规划工作经费,按计划完成防洪规划。第八条 沿海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防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制定和落实相应的防台风预案。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纳入区域性防洪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逃险方案。第十条 辽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按照《防洪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大辽河、大凌河、鸭绿江和跨市界河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其他河流入海河口整治规划,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开发滩涂或者从事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河口整治规划进行。第十一条 江河规划治导线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权限拟定、报批。第十二条 防洪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设施;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现有的工矿工程设施及村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外迁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划拨或者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占用土地的补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低限标准减半执行。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四条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标本兼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固堤防和水库,疏浚河道,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第十五条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和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段及工程,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安排资金进行整治。第十六条 河道、水库管理范围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入海口管理范围的划定,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出口宽度的2至3倍执行;出口的划定,不得超过最低潮位线。第十七条 在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一)新开河道、改变河势的;

(二)挖沙、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

(三)爆破、钻探、打井的;

(四)挖筑鱼池(塘)或者从事水产品养殖的;

(五)修建设施的;

(六)存放物资的;

(七)开垦土地、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

前款所列行为发生在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或者发生在跨市河流且影响两个以上市防洪安全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生在大型河流非主要河段或者其他河流的,由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防洪减灾的主要措施

防洪减灾措施主要分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两类。

防洪减灾工程措施分别是堤防与河道的整治、水库与水库调度、分滞洪区建设、防汛抢险。

防洪减灾非工程措施,通常指通过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杠杆、科学技术等手段来减少洪涝灾害损失的措施。一般包括防洪法律法规、洪水预警预报、洪水风险分析与管理、洪水保险制度、防汛指挥调度、抢险救灾与灾后恢复等方面。

其中防洪法律法规因具有强制力,可以有力地促使防洪减灾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洪水预报和警报系统,则是通过在洪水到达之前,利用卫星、雷达和计算机,把遥测收集到的水文气象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准确预报洪峰、洪量、洪水位、流速、洪水到达时间、洪水历时等洪水特征值,进行洪水调度并组织居民撤离和抢救,减少洪灾损失。

洪水分析与管理实指为把洪水灾害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分析发生洪水灾害程度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管理的工作。

防洪非工程措施的特点:

1、不改变洪水本身特征

防洪工程措施是通过控制和改变洪水本身,将洪峰流量、洪水位等洪水特征降低到安全线以下,以避免或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而非工程防洪措施不改变洪水本身特征,而是改变保护区和保护对象本身的特征,减少洪水灾害的破坏程度,或改变及调整灾害的影响方式(范围),将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保护对象为局部范围

防洪工程防洪措施的保护对象是大片土地和土地上的人口、建筑物及其财产,强调的是总体,不过分考虑个别防护对象;而防洪非工程防洪措施考虑的是小范围土地、少数人口以及局部的居住区和设施。

3、决策灵活投资较少的主动措施

防洪工程措施主要着重于现有或拥有的设施和土地的保护,是人口、财产受到洪水威胁时所采取的事后被动保护措施或事后补救措施,制约因素多,难度高,工程星大,一股需要较大的投资;

而防洪非工程措施主要着重于防洪规划,是在土地利用、人口和财富聚集有可能造成重大洪灾损失之前,通过避让或提高财产本身抗洪能力而采取的主动措施,制约因素少,事前决策灵活,一般费用较低。

4、属于管理问题

防洪工程措施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是工程技术问题;而非工程措施涉及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等方面,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管理问题。

5、防洪减灾指标是随机性指标

防洪工程措施的防洪指标明确,如洪水重现期、设计流量、水位、工程投资、防洪效益等;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减灾指标具有随机性,如风险度、减灾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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