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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关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发表时间:2024-07-22 14:53:39 来源:网友投稿

列关于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

A、可有效地应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B、有助于不同类型规划的协调

C、可体现城市管治和协调发展的思路

D、可推进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公众参与使城市规划有效应对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公众参与能够有效体现城市规划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公众参与将导致城市规划的社会化,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城市空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城乡关系与城乡融合发展 课后测试题 求解

近日

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实施方案

正式发布

在当前“三农”工作重心

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之时

这样的一次试验无疑是城乡发展的

又一大“风口”

作为宁锡常接合片区五大“试验田”之一,宜兴为何入选?

面对新的考题,宜兴如何发挥自身优势谋求创新突破?

先行先试 探索城乡互补

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近年来

我们对城与乡的探索从未止步

而此次的融合发展略有不同

融合发展侧重的是

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自由流动

而非一味地将城市资源向农村倾斜

“城乡发展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而是共享成果的共生过程。” 宜兴市发改委表示,城乡融合发展下,未来,宜兴的城乡可以有界限,但城与乡的发展互为补充,要实现的是没有差距。

背靠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宁锡常接合片区包括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无锡市宜兴市、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在江苏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定位为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区域生态绿心组成部分,被誉为“最美片区”,在产业、生态、人文等方面有着较强的基础。

而宜兴在5个试验单元中优势明显,不仅在生态人文资源、特色产业基础等方面起点高,而且一直以来都是推进城乡改革的先行者。如在全省率先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在全国率先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年租制等,在去年的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宜兴位列县级综合排名第一等次。

宜兴有底气也有实力去探索

大都市近郊地区城乡融合发展路径

既是试验强调的便是

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

宜兴市发改委:

在整个实施方案的编制过程中,宜兴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即当前制约融合发展的问题在哪里。明确问题导向,便找到了突破口,未来,所有需要突破创新的政策支撑也就集中于此。

集聚优势 解答五大考题

试验区的探索是道命题作文,围绕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科技成果入乡转化机制、搭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农民持续增收体制机制等五大考题,可大胆创新,探索经验。

如何发挥自身优势快速破题

土地与生态

宜兴农村最大的潜力所在

这也是吸引先进要素向农村流动的关键

以生态为例宜兴的着力点在于生态产品的价值体现,通过试验区建设,能够让好生态产生经济效益。

据宜兴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试验过程中,宜兴会尝试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生态产品功能调查,建立生态产品清单数据库,并对生态产品进行价值评价,积极争取在宜兴设立江苏省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试点),探索开展出让、租赁、买卖等生态资产产权和生态产品交易。未来到农村投资重大项目的主体将额外购买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产品,逐步建立起损害者补偿、使用者付费、保护者受益的多元生态治理体系。

而有了土地、生态的开发

科技、人才等资源才会更好地入乡转化

“与以往科技成果下乡不同的是,此次的入乡转化更注重‘最后一公里’。”宜兴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目前以集聚高端创新要素为关键,结合太湖湾科创带建设,宜兴探索提出创新科技人员入乡激励机制、完善科技成果入乡转化平台载体等试验路径,并研究细化了20项具体工作。如尝试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激励、农村宅基地分配等多样化的涉农科技成果转化分配模式,允许涉农科技专家、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专利等多种生产要素入股。探索建立成果交易及技术服务平台,为宜兴本地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种植大户提供科技成果转让交易撮合服务、有偿农业技术服务。

城乡同框 率先破冰

考题难度不小,惟有改革创新

目前在某些领域

宜兴已率先探索了一批经验做法

去年底宜兴敲响了“农地入市”第一槌,和桥镇的一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江苏省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平台挂牌出让。“该地块的‘入市’,对无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更好保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解释。

过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

必须先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再出让

对农民和村集体来说

一般只能拿到一次性征地补偿

现在

农民和村集体不但可以得到出让金

还能享受持续增值

所有权也没有改变

而作为投资人,合法受让使用权,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投资,有助于企业与所在村更好绘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致富图”。

目前宜兴正在根据实际操作情况

对实施意见作进一步完善

能够在收益分配、基准地价

社会保障等方面探索出可复制经验

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平台的搭建

宜兴着重“深度包装”

以农业为主线实现一二三产业的融合

宜兴可圈可点

近日宜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名单。眼下以杨巷镇为核心区的示范园,正以稻米产业为主线,实施江南米道、1+N产业大数据、现代蔬菜产业园、物流园等项目,延伸产业链条。通过示范带动辐射至周边地区茶叶、花卉、灵芝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进一步拓展阳羡茶产业园、西渚茶博园示范点农业生产和旅游功能,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二次提升。

而以工业制造业为主的园区同样大有可为。如宜兴环科园正依托自身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创新实现“环保+”城乡融合示范业态场景,将未来概念水厂、资源化综合利用农业示范项目等一批特色项目放到农村,打造环保产业展示新窗口,提升乡村禀赋优势和资源价值。

来源:无锡日报

原标题:《城乡互动,答好融合振兴新考题》

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历史

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公众参与在西方社会中成为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封闭的计划经济开始向开放的市场经济转型,城市规划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机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生活的环境和质量,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在这种背景下,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概念开始从西方国家引入到我国规划界。近年来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开始成为规划界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张萍(2000)从城市规划法修改及机构设置上论述了规划决策和监督的公众参与民主性。陈锦富(2000)论述了我国公众参与的城市规划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间机构设立、城市规划部门编制与决策权的分离、对规划执行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侯丽(1999)则提出应该加强公众参与,转变角色,改革规划行政体制。但是这些多是对我国城市规划制度、体制方面的探讨,关于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操作方法的研究则较为缺乏。与国外成熟的公众参与体系相比,我国的公众参与状况不论是组织的形式上,参与的深度上,还是参与的程序上都是初级的(戴月,2000)。孙施文(2002)也指出我国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只是在局部的范围内,在特定的层次上有一些零星尝试,在制度和实践整体上则尚未全面推行。本文在借鉴欧美公众参与规划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众参与的具体形式和改进措施。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要素,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中心城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

郊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新市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心城区域内编制分区规划,郊区区域内编制郊区区、县总体规划;

(三)在中心城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在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

(四)在单元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为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黄浦江沿岸地区、苏州河沿岸地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在相关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中心城分区规划和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县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郊区区、县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区域跨中心城和郊区的,其位于中心城范围内的区域纳入中心城分区规划编制范围,编入分区规划的部分并入本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该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单元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郊区区、县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划分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明确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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