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各种交通设施综合设计的结果是() 。
场地各种交通设施综合设计的结果是() 。
A、场地交通流量
B、场地交通组织
C、场地车行系统
D、场地人流系统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场地交通组织是场地各种交通设施综合设计的结果。在交通组织综合作业时,要考虑不同运输方式的车流衔接,不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有不同的交通线路,并应按其不同的交通流量规律进行交通组织安排。
单元十五(研究方法导论、研究设计)
单元十五(研究方法导论、研究设计)
1
科学心理学的诞生年份
1879,冯特,德国莱比锡
2
研究的信度
研究的信度指研究所得事实、数据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程度。
3
研究的效度
研究的效度是指研究真实、正确的揭示所研究问题的本质及其规律的程度,即研究结果符合客观实际的程度。
4
构思效度
构思效度是指理论构思的合理性及其转换为抽象与操作定义的恰当性程度。
5
内部效度
内部效度是指研究的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关系的确定性,即保证因变量的变化确系由特定的自变量而不是其他外部变量所引起的。
6
统计结论效度
统计结论效度是检验研究结果的数据分析程序与方法有效性的指标,它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研究误差、变异来源与如何适当地运用统计显著性检验。
7
外部效度
外部效度是指研究结果的代表性和适用性。
8
取样
取样是指从研究对象的全体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全体的代表进行研究。
9
样本
从研究对象的全体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全体的代表进行研究,所抽取的部分称作样本。
10
简单随机取样
简单随机取样就是按随机原则直接从总体中抽取几个单位作为样本。
11
系统随机取样
系统随机取样法是先将总体各单位按某一标志顺序排列并编上序号,然后用总体单位数除以样本单位数求得取样间隔,最后根据取样间隔作等距取样。
12
分层随机取样
分层随机取样法就是先将总体各单位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类型(即层),然后根据类型单位数与总体单位数之比率,确定从各类型中抽取样本单位的数量,最后按随机原则从各类型中抽取样本。
13
整群随机取样
整群随机取样法是先将总体各单位按一定的标准分成许多群,然后按随机原则从这些群中抽取若干群作为样本。
14
多段随机取样
多段随机取样法是现将研究总体各单位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群,作为取样的第一级单位,然后再按一定标准将第一级单位分成若干子群,作为取样的第二级单位,如此类推。在各级单位中依照随机原则抽取样本。
15
自变量
自变量就是在研究中有意加以改变、操纵的事物、条件或特征,如某些外在刺激、环境条件、被试及其暂时特征等。
16
因变量
因变量就是在研究中随自变量的变化而变化的有关因素或特征。要具有有效性和客观可信性。
17
操作定义
指可用于感知、度量的事物、事件、现象和方法对变量或指标作出具体的界定、说明。最大特征是可观测性。
1 心理学研究的特殊性
(1)研究对象与研究者的特殊性:研究对象和研究者都是人,人既有生物属性,又有社会属性,会影响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2)研究过程的特殊性:主客观相互作用,这会影响研究科学性,譬如实验者效应、霍桑效应、罗森塔尔效应等。
(3)研究方法的特殊性:a)必须符合伦理性原则;b)研究方法多属于“黑箱方法”;c)缺乏严格控制,较难确认变量间因果关系。
2 心理学研究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研究者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
(2)系统性原则:运用系统方法,将研究对象放在有组织的系统中观察。
(3)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原则: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实践是理论的源泉,也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发展。
(4)教育性原则:要符合被试身心发展规律,具有教育意义,有利于被试的正常发展。
(5)伦理性原则:创设情境时切忌采取违背伦理性原则的方法,避免造成被试身心损伤。
(6)发展性、科学性及有效性原则。
3 心理学研究的新趋势
(1)研究思路的生态化:强调在现实生活中、自然情境下的研究。
(2)研究方式的多学科化:心理学内部有关分支学科,以及与其它学科的协作。
(3)研究范式的跨文化特点: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普遍性与差异性。
(4)研究方法的综合化:多方法、多变量设计、综合设计方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5)研究手段的现代化:现代设备和仪器,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6)研究结果的数字化:多元分析、计算机及相关软件、元分析、模糊数学。
4 心理学研究方法综合化趋势
(1)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对不同方法所得的结果进行相互比较、补充和验证
(2)采用多变量设计,以揭示心理活动各个方面的相互联系
(3)采用综合设计方式,如兼有纵向设计与横向设计优点的聚合式交叉设计
(4)注重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的结合
5 研究课题选择的原则
(1)需要性原则:社会发展及心理学自身发展的需要。
(2)创造性原则:解决前人没有解决或没完全解决的问题,有创新和独到之处。
(3)科学性原则: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
(4)可行性原则:具备按质按量完成课题的主观条件和各种客观条件。
6 研究课题选择的策略
(1)从社会实践、现实生活中选择课题。
(2)从理论观点中选择课题。
(3)从研究文献中选择课题。
(4)在研究过程中选择课题。
(5)根据当代科学在理论、方法和学科交叉等方面的新进展选择课题。
7 好的研究假设的标准
(1)有一定的科学依据。
(2)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间的关系作出预测。
(3)以陈述句毫不含糊地加以说明。
(4)可以被检验。
(5)简单明了。
8 论证研究课题的五个问题
(1)研究的目的、意义和价值。
(2)研究的主要内容。
(3)以往研究的现状、水平和动向,本研究的创新和突破。
(4)研究的主要方法、实施步骤和成果形式。
(5)研究的基本条件(人员、任务分配、物质设备、预算经费等)以及研究的可行性。
9 研究文献搜集原则
(1)在时间上应当从现在到过去,即采用倒查法(逆时法)。
(2)搜集的范围、数量应当有所限制。
(3)应搜集第一手资料而少搜集多次转述的资料。
(4)应注意全面搜集代表各种观点、得出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结论的资料。
(5)不但要搜集本领域内直接相关的资料,还应注意跨学科、跨领域去搜集资料。
10 研究设计的标准
(1)研究的信度:研究所得事实、数据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程度
(2)研究的效度:研究结果符合客观实际的程度,包括构思效度、内部效度、统计结论效度和外部效度。
11 取样意义
(1)有效解决总体的结果说明总体的规律性。
(2)节省研究的人力、时间和费用。
(3)提高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研究深度。
12 取样原则
(1)代表性原则:要求尽可能使抽取的样本有效地代表总体。
(2)随机性原则:要求总体中的每一个体被抽选的机会均等。
13 五种取样基本方法
(1)简单随机取样法:按随机原则直接从总体中抽取几个单位作为样本。
(2)系统随机取样法:将总体编号,求得取样间隔,根据取样间隔作等距取样。
(3)分层随机取样法:分类,确定各类取样数,按随机原则从各类中取样。
(4)整群随机取样法:分群,按随机原则抽取若干群。
(5)多段随机取样法:分群(一级单位),子群(二级单位),按随机原则从各群取样。
14 样本大小的确定
(1)研究的类型;
(2)预定分析的精确程度;
(3)允许误差的大小;
(4)总体的同质性;
(5)研究者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6)取样方法等。
15 控制无关变量的方法
(1)消除法:采取一定措施,将无关变量消除掉,譬如以双盲程序应对实验者效应等。
(2)恒定法:采取一定措施,使无关变量保持不变。
(3)平衡法:采用综合平衡的方法,使其效果平衡,从而对它们进行控制。
(4)统计法:采用统计的校正或调整将无关变量影响从研究结果中排除。
16 操作定义的作用
(1)提高研究的客观性。
(2)便于研究假设的检验。
(3)提高研究的统一规范性。
(4)提高研究结果的可比性。
(5)便于研究的评价、结果的检验和重复。
17 操作定义设计原则
(1)对称性原则:指操作定义必须与其抽象定义相对称,不能过宽或过窄。
(2)独特性原则:指操作定义必须使其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现象的独特特征。
18 操作定义设计方法
(1)方法与程序描述法:通过特定的方法或操作程序给变量或指标下定义。
(2)动态特征描述法:通过描述客体或事物所具有的动态特征给变量下定义。
(3)静态特征描述法:通过描述客体或事物所具有的静态特征给变量下定义。
2009年上半年《现代管理学基础》课程第1次作业
1 提高了城市规划的效率与科学性。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根本依据,是指导城市建设,实施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城市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了城市规划的理论与实践,更新了城市规划的方法与手段,大大提高了规划人员的劳动生产率以及规划设计方案的科学性、艺术性和创造性,并且还加强了公众参与。未来的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到信息文明时代将形成的"智能城市"是一种不同于以往任何时代的城市空间结构的重组;必须以地球信息科学、人居环境科学、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理论与方法基础,以体现城市规划: 1 理想、理性、综合 整体 、系统、动态、生态的思想; 2 以区域为主体的多层次的人居环境为重点; 3 决策支持的方法。
2 使城市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在现代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了一大批以往所没有的新兴产业; 2 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传统产业的改造,使传统产业明显带有信息化的痕迹,从而获得新的出路; 3 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呈现取代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趋势。总之城市产业结构开始由传统的工业经济模式向新兴的信息经济模式转变。另外与城市产业结构转变相对应,城市的就业呈现出"软化"的特征,也就是说就业结构中从事管理、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教育等"软职业"的人员比重的增大。
3 城市空间布局结构由集聚走向集聚与分散并重。爆发于18世纪的产业革命,使资本和人口向城市集中,开始了近代的城市化过程,城市的发展主要表现为集中化趋势,这种集中化以制造业的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为基础,以交通技术的改进为条件。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将使城市居民的工作、教育、生活、购物、就医、娱乐等打破时空限制,人们对办公室、学校、购物中心、医院、交通工具等的依赖性大大减弱;部分工业生产对资源、对高度集中的生产规模的依赖性亦降低,削弱了集聚的动力。这就大大地拓宽了城市的活动空间,使城市得以延伸其各种功能的地域分布,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也呈现扩散化趋向。在总体呈现扩散化的趋势下,城市也有一定程度的集聚。由于现代社会越来越复杂,需要更高质量的协调与合作,这就要求城市各种功能在中
心区域重新融聚。现代信息技术使城市发展可以根据各自所需更自由地选择其规模和空间布局结构。扩散化趋势将引导城市 尤其是特大城市和大城市 产业和人口的分散,使其部分工业职能外迁,城市外围出现了一些新的工业生产区域 城镇群体 ,城市的功能结构得以纯化,空间区划更为明晰;集聚化趋势则促使了中心地区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城市中枢功能更为强大。
4 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信息中心职能日趋加强。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生,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条件,为人们使用有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生又加速了信息的产生与传递。城市是区域社会经济活动中心,其交通、通讯、科技力量、大众传媒等的服务水平优越,信息交汇便捷,为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条件,同时城市的中心地位的加强也要求信息产业的发展加快。信息产业作为知识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必然首先在城市兴起。在新技术革命兴起的今天,城市不仅是人流物流的集散地,更是创造、获得和传播信息的场所。信息是资源是财富。信息开发和服务水平的高低、信息产业的发达与否,已成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服务社会化,信息业产业化,信息市场现代化已使城市具备了信息产业发展的最佳环境。各级城市将逐步成为不同地域的信息流通管理和服务的中心,尤其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信息中心职能将日趋加强。简言之对应于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再开始步入信息社会的发展历程,城市的发展史也将走过从政治中心到经济中心再到文化信息中心的演变过程。
5 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提供了可能。城市交通问题是城市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失衡现象之一,解决交通拥挤、堵塞的传统办法莫过于发展集体交通运输系统、限制私人汽车的发展、增加道路网的密度等等,但都只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可能。首先城市交通问题产生于不断增长的交通量和滞后的交通设施之间的失衡,由于现代信息技术使人类跨越了时空限制,改变了人们与外界交流、交往的方式,城市中出行人数和次数减少,城市的交通总量必然下降;其次现代信息技术将大大提高现有交通设施的服务水平,通过建立智能交通系统 ITS ,解决好"人 车内信息 --车 车外可见环境信息 --环境 车外不可见环境信息 "系统的信息传送和交换处理,对城市的交通流量进行全面的动态协调控制,从而实现城市交通的高效率。基于以上两点--交通量的下降和交通设施服务水平的提高,再辅以引导性的交通政策,将使城市交通环境大为改善,交通服务高效快捷。
6 使城市建筑智能化。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与现代建筑技术相结合,赋予了现代建筑全新的概念和更多的功能。世界上第一幢智能大厦是1984年在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哈特福德市建成的,现在智能建筑已成为都市现代化的标志。一般来说智能建筑都具有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通讯自动化、消防自动化和保安监控自动化等功能。
7 城市管理与监控手段更为发达。我们知道城市是一个社会、经济、自然复合大系统,城市管理是一个涉及面广、变量多、层次多、目标多的综合性管理,传统管理手段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发展更加复杂、多变的趋势。现代信息技术能十分快捷地提供各种背景资讯,减少了因通讯手段落后、方式简单和邮路误差所造成的信息失真,从而使决策可以做到更为科学、缜密和及时。城市管理与监控手段将变得更为先进和发达,借助计算机网络,城市建设与管理能真正摆脱"人治"、走上"法治"轨道。
8 全方位地影响了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现代信息技术不仅影响城市的有形方面,对城市的无
形方面也有影响。信息网络使"远程办公"、"远程教学"、"网上购物、就医、娱乐"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且加强了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促进了文化的多元化和多样性,人们能更方便地向社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将进一步走向公开化和民主化
二、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市发展的负面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人类的未来带来了光明,使人憧憬未来;另一方面也使人类的未来笼罩上阴影,使人不无忧虑和担心。现代信息技术对城市发展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可能会加剧人类生态环境的恶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人们选择居住地标准从重视城市空间区位转向重视生活环境,这样势必加速城市人口向乡间疏散,将使残留的森林、荒野、稀有动植物更快速绝迹。这要求政府加强对环保的管理。
2 加大了城市人口的就业压力。虽然现代信息技术创造的就业岗位是否少于其取代的就业岗位还有争议,但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社会的就业结构向智能化趋势发展却是共识。因而至少现代信息技术会导致结构性失业。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办法在于人们要"终身学习",这要求城市教育信息网提供方便。
3 使不同地域之间的信息分配不公。信息高速公路可以使地域的空间差别缩小到最小,但由于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是有时序性的,其到达的地域有先有后,这就造成了地域之间的信息分配不公,城乡之间差距有可能扩大。大城市的城市规划者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全盘考虑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
4 使社会隔离问题严重化。在工业社会人们居住地的选择往往取决于交通距离、环境条件、个人收入三个因素,在信息社会,人们的居住地主要取决于环境和收入,而收入主要取决于智力高低,这势必造成人口进一步分化,在城市空间上产生严重隔离,因此而破坏合理的社会结构。
5 使人类信息环境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难题。现代信息技术给人类带来了高效、方便的信息服务,同时也使人类信息环境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难题,如隐私权受侵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污染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等。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小于或者等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该面半间距。
(二)建筑外墙面与建设用地红线、道路中心线夹角大于60度时,退让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最小退让值。
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城市绿地、广场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退让公园绿地(G1)、广场用地(G3)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退让防护绿地(G2)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退让相邻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体育用地(A4)边界的最小距离,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
第二十八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九条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
第五章 公共空间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或者广场、重要河流水体等公共空间周边的建筑布局、建筑风貌、建筑高度、天际轮廓线等内容,应当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统筹规划、集中布局,保证公共空间的开敞性,符合服务半径要求。
商业设施用地(B1)、商务设施用地(B2)集中布局的,应同时规划广场用地、公园绿地等公共空间。在片区绿地面积总体符合要求的原则下,其商业设施用地、商务设施用地的绿地率指标可根据项目功能实际合理确定。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与城市道路、轨道车站合理连接。广场、绿地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场地标高应当与道路自然衔接。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项目用地一侧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超过400米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步行通道:
(一)与用地周边城市道路或者公园绿地、广场连通,连通后的公共步行通道(含城市道路)之间的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
(二)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
(三)入口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标识、标牌。
鼓励在滨水区域设置具有休闲、健身、观景功能的公共步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 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建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园绿地配套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其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公园陆地面积的3%。其中用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2万平方米的公园绿地,仅允许建设为公园绿地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用房和公园管理用房。
(二)公园绿地配套建筑不宜临城市道路布局,除塔、亭、台、阁等景观建筑小品外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8米。
(三)动物园、植物园、盆景园等专类公园,因使用功能需要,经专题论证后,其配套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高度可以另行确定。
(四)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使用公园绿地。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的绿化在保证交通安全前提下,应当结合道路等级以及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
人行道绿化沿街应当充分开敞,多种植高大乔木,创造更多的树荫空间和休闲活动场地。行道树距路缘石的距离宜为0.5-1米。不得设置阻碍行人通行和影响视线通透的花池、灌木等。同一道路宜种植统一树种,以形成整体感。
第六章 市政及管线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建筑控制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临规划路幅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道路的,退让2米。
(二)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16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道路的,退让3米。
(三)临规划路幅宽度大于32米道路的,退让5米。
(四)临不同等级城市道路交叉口的,以较高等级道路的标准退让。
(五)隧道洞口周边建筑控制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六)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条执行。
(七)位于建设用地内规划保留的自然水体周围的,从自然河床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渠化的,从渠化工程外边线起算退让10米。
(八)有其他控制要求的,按照专项规划划定。
建筑控制线为最低退让要求,绿化、河流、建筑等有严于此退让要求的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在用地条件受限时,在保证现状建筑结构及管线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布置在道路控制边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的建(构)筑物地下部分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控制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控制线距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66米,其中防护绿带不宜小于50米。临高速公路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距立交匝道外路肩边缘不得小于50米,该范围为防护绿带。
(二)位于国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30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三)位于省道两侧的,公路红线距道路中心线10米,建筑控制线距道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米,之间为防护绿带。
(四)临立交匝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相交公路中等级较高的标准划定。
(五)公路隧道的建筑控制线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相关规划控制标准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规划。
因高边坡、地质条件等原因,公路用地距离建筑控制线小于10米或者突入相邻用地建筑控制线的,该相邻用地建设时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评估,确保公路安全。
防护绿带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架设杆路、埋设管线、道路、公厕、垃圾站、轨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出入口、风口、冷却塔、区间线路、试车线)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综合管网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当配置的水泵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工程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不宜高出相邻人行道标高。
与城市道路相接的车行道,其车道变坡点标高应当与相交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一致,其位置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且距离不小于5米,其竖曲线不得超越道路控制边线(如附图2所示)。
建设项目配建的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设施、公厕等环境敏感项目应当先期建设或者与项目同步实施。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基础与现状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3米(与建筑配套的相应管线除外),与现状电力电缆或者其管道、通信电缆或者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当小于1.5米。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档距小于或者等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
(一)1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
(三)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
(四)500千伏的,不小于30米
(五)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
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与档距大于200米的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者坡脚起算)1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必要建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
新建架空电力线、变电站与现状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除人行天桥、轨道、电力设施外的其他架空市政设施距现状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低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5米。
(二)架空市政设施顶面标高高于现状房屋底层标高的,不得小于10米。
因建设条件限制不能符合规定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与现状建筑之间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征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架空电力线,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建筑及规划地面、道路的垂直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10千伏的,不得小于9米
(二)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得小于15米
(三)220千伏的,不得小于18米
(四)500千伏的,不得小于21米
(五)500千伏以上的,需专题论证。
架空电力线跨越铁路、轨道、航道、等级公路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跨江河的轨道专用桥梁上、下游各200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临高速铁路的,不小于50米临干线铁路的,不小于30米临支线及专用铁路的,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二)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外,下列建(构)筑物应当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危险品仓库、高大构筑物(如烟囱、水塔)等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70米的,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5米的,临支线及专用铁路大于15米、小于或者等于25米的
2.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的建(构)筑物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临高速铁路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临干线铁路大于30米、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
(三)跨越或者穿越现状及规划铁路,以及涉及铁路道岔、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需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
(四)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跨越铁路的,宜与铁路正交并优先采用下穿方式,同时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市政桥梁原则上不得上跨高速铁路确需上跨的,必须采取封闭措施。
第四十六条 现状道路位于规划道路控制边线之外的,现状道路的功能未被已实施的规划道路取代前,项目建设不得占用现状道路,其建(构)筑物应当按照以下标准退让:
(一)无人行道的,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
(二)有人行道的,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时,按照车行道边缘起算退让3米人行道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米时,按照现状人行道宽度退让。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主要次级河流的主流、主要支流及其蓄水水面均应当予以保护。
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修建道路、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
(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当按照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位置,以及供人行、车行使用的连续道路用地和绿地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建筑控制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以渠化岸线、自然河床、水面线为序,按照次级河流不小于20米、主要支流不小于10米、一般冲沟不小于5米划定
(四)改变河流性状后,原控制的水面面积与绿化控制面积之和不得减少,蓄水水面以琐顶标高(无坝的以泄水口标高)起算,向岸侧后退距离不小于10米
(五)确需在河道内布设管线工程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管道不渗漏,不得阻碍河道行洪,并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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