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在交通繁忙的重要地区可以采用综合管沟?工程管线集中铺设
B、大型输水管线选缆时应注意与沿线河流,排水管线的交叉
C、管线埋设深度指地面到管道(外壁)的距离
D、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应充分预留未来发展空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术语与技术规定。管线埋设深度:指地面到管道底(内壁)的距离,即地面标高减去管底标高。
城市管线综合的基本任务是什么,难点在哪里?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地下敷设 2.1 一般规定 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 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 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 2.2.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入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交易大于30。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8.1 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2.2.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tgb +a/2 (2.2.10)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 b---土壤内摩擦角(° ) 。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2.3 综合管沟敷设 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易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衣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 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关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辐射,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三章 架空敷设 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 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 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
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用水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需要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并建设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县城市供水水源为蒲石河上游老道排河段自来水水源地。取水点坝下100米、坝上2000米河道及河道两岸陆域100米范围内为城市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上2000米河道及河道两岸陆域5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上直至源头河道为准保护区。
自治县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及其他水源的保护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地理界标,设置警示保护标识,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一)禁止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在城市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一项规定之外,禁止搭建临时餐饮、休闲、娱乐设施,沿河烧烤野炊,洗刷车辆,炸鱼,电鱼,毒鱼,使用持久性或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从事其他污染水体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三)在城市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前两项规定之外,禁止放养家禽家畜,游泳,洗衣物,钓鱼、网鱼等捕鱼行为以及从事其他污染水体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活动。
(四)禁止破坏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宣传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监管城市供水水源。
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应对水源干涸等自然灾害和水源发生重大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正常供应。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施工前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应当有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城市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二)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三)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四)将室内水表及来水方向的给水管道砌入建筑物隔墙或装饰物内;
(五)盗窃井盖等供水设施;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七)在距供水管线及设施1.5米范围内乱堆乱放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八)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九)违反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十)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化工企业园区天然气管道铺设按城镇天然气管道铺设标准可以吗
城镇燃气管网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主干管网应沿城镇规划道路敷设,减少穿跨越河流、铁路及其他不宜穿越的地区;
2、 应减少对城镇用地的分割和限制,同时方便管道的巡视、抢修和管理;
3、 应避免与高压电缆、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等设施平行敷设;
4、 与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中心城区规划人口大于100万人的城市,燃气主干管应选择环状管网。 长输管道应布置在规划城镇区域外围;当必须在城镇内布置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执行。长输管道和城镇高压燃气管道的走廊,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时进行预留,并与公路、城镇道路、铁路、河流、绿化带及其他管廊等的布局相结合。城镇高压燃气管道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燃气管道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历史文物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等地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在本款所列区域内通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2 高压管道走廊应避开居民区和商业密集区。3 多级高压燃气管网系统间应均衡布置联通管线,并设调压设施。4 大型集中负荷应采用较高压力燃气管道直接供给。5 高压燃气管道进入城镇四级地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城镇中压燃气管道布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道路布置,一般敷设在道路绿化带、非机动车道或人行步道下;
2、 宜靠近用气负荷,提高供气可靠性;
3、 当为单一气源供气时,连接气源与城镇环网的主干管线宜采用双线布置。城镇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在市政道路上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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