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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符合邮政通信枢纽选址原则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4:59:48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符合邮政通信枢纽选址原则的是()。

A 、应避免在火车站一侧,远离火车站台

B 、有方便接发火车邮件的邮运通道

C 、有方便出入枢纽的货车通道

D 、局址宜面临广场,同时有两侧以上临主要街道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邮政局所选址原则:

(1)局址应设在闹市区、居民集聚区、文化游览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所在地。车站、机场、港口以及宾馆内应设邮电业务设施。

(2)局址应交通便利、运输邮件车辆易于出入。

(3)局址应有较平坦地形、地质条件良好。

(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邮政通信枢纽局址除遵循通信局所一般选址原则外,优选考虑在客运火车站附近选址,局址应有方便接发火车邮件的邮运通道,有方便出入枢纽的汽车通道;如果主要靠公路和水路运输时,可在长途汽车站或港口码头附近选址。

甘肃省邮政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民政、交通运输、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逐步实现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编制全省邮政发展规划;市(州)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全省邮政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旅游区、商业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服务网点、邮筒(箱)和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第六条 乡镇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所。行政村或者中心村应当设置村邮站(点),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投递工作。

村邮站(点)建设应当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由村委会负责提供所需场地和人员,邮政企业负责提供业务单式、用具和业务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乡镇邮政所和村邮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方便群众用邮。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

新建居民小区、居民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邮政信报箱群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并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未设置信报箱群或者设置的信报箱群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不予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小区或者居民楼未设置信报箱群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者负责设置或者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第八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场所、拆迁邮筒(箱)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方便用户、保证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和不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由征收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将邮政设施迁移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收、拆迁单位依法承担。第三章 社会扶持第九条 邮政企业根据社会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公用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等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用地、供电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必须用于建设非营利性邮政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前款所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包括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第十一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免办道路运输证;在执行邮件运递任务时免收停车费;通过收费路段时通行费予以优惠,具体优惠数额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普遍服务运邮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线、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进出港口和通过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通知相关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第十二条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需要经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市(州)县邮政企业及所属分支机构网点表册,统一办理年检手续。

长沙市邮政通信管理规定(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全市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通信管理。第三条 长沙市邮政局负责本市邮政通信的管理工作。计划、公安、工商、金融、交通、城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应与邮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邮政通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规定使用邮政业务。严禁利用邮政通信进行非法活动。第二章 邮政通信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成片改造,要同时规划和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通信设施)。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与市县邮政机构联合投资,建设邮政通信设施,但不得联合经营邮政业务。第七条 市县邮政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亭、报刊亭、邮筒,开展流动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在选址和用地等方面提供方便。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楼,应由产权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设置信报箱(含信报箱群、信报箱间,下同)。住宅楼未设信报箱的,产权单位应予补设。

信报箱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也可以委托市县邮政机构维修、更换,费用由委托人支付。第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邮政机构的房屋、邮亭、报刊亭、邮筒及其他邮政设施时,建设单位要事先与市县邮政机构协商,按规定给予补偿。第十条 宾馆、大型饭店、高等学校及大型工矿区应根据邮政通信的需要,提供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第三章 邮政通信的社会保障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根据邮政通信需要,优先提供车次、航班,舱容,保证邮件优先运出。第十二条 邮政机构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必须签订运邮合同。第十三条 邮政部门在车站、机场、港口转运邮件,相关运输部门应妥善安排邮政作业所需的场地、出入通道,以及通报行车或者航行情况的信息设施。第十四条 邮政专用车辆和邮政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通过桥梁、渡口或检查站点时,有关单位应予优先放行,邮政专用车辆在运递邮件时,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在交通特殊管理的地段行驶和停放。第十五条 新建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居民住宅主管部门到邮政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到邮政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市县邮政机构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集邮品的制作;

(三)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国家规定由邮政部门经营的其他业务。

未经市县邮政机构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印刷单位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信封和明信片不得作通邮使用。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邮政设施;

(二)在邮政机构门前或者出入通道以及邮筒周围设摊、堆物;

(三)在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无理取闹或者扰乱正常秩序;

(四)阻碍邮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随意拦截邮政运输工具、非法阻碍邮件运递或者强行登乘邮政运输工具;

(六)非法检查或截留邮件,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

(七)其他妨害邮政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及其他邮政专用品。第四章 邮政服务和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邮政机构应当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要在明显位置公告营业时间、经办业务及资费标准。邮筒要标明开启频次和时间。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方,邮政机构应从用户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安排投递;因特殊原因在二十日内不能安排投递的,邮政机构应有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 邮政通信设施遭到破坏或损坏时,邮政机构应及时组织修复,保证通信畅通。第二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办理邮政业务;

(二)违章办理邮政业务;

(三)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收取规定外的费用;

(四)刁难用户或勒索用户财物;

(五)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或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七)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沈阳市邮政通信通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邮政通信建设和管理,保障邮政通信的畅通,给全市公民、组织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邮政局是我市邮政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我市的邮政通信事务管理。第三条 邮政通信设施及邮电服务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信报间、信报箱群(或信报箱)、收发室,是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组成部分,列入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邮政通信设施的设计标准,应符合邮政通信通邮的规定。住宅建筑、办公建筑的竣工验收,应有邮电部门参加;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不予验收。第四条 新建、改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筑,应在方便投递信报的地方设置收发室。多单位同在一处办公的,应在总出入门外设置联合收发室。第五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总出入口处设计有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不适合设计收发室、信报间或信报箱群的住宅小区(楼),应在每个单元一层楼梯口处设计有标准分户信报箱位置。

标准分户信报箱的设置要求为:

(一)信报箱数与本单元住户数相对应;

(二)距地面高度为一点二米;

(三)方便投取信报。第六条 收发室、信报间、信报箱群及标准分户信报箱的建筑、施工费用和维修费用,列入工程预算;日常的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也可与当地区邮电部门订立合同由当地区邮电部门维修和更换,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担费用。第七条 建筑施工部门应按设计标准施工和安装通邮设施。对设计中没有邮政通信设施的工程,应拒绝承建。第八条 信报间、信报箱群设置的标准分户信报箱和每单元内安装的标准分户信报箱的编号、配锁,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负责。第九条 公民和单位都有保护邮政通信设施的义务,不得故意损毁、破坏邮政通信设施,不得在通信设施旁堆放杂物,妨碍投取信报。第十条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楼)无通邮设施的,已有信报箱但无编号或损坏的,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列出计划,逐步补修。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楼),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建、更名、迁移,由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持地名机关批准的门牌号码证明,在投入使用三个月内,到市邮政局办理通邮申请手续。

邮电部门应在接到通邮申请书五日内到现场勘察,十日内作出是否通邮的决定。对符合通邮条件批准通邮的,须从批准之日起七日内通邮。第十二条 通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建筑的总出入口处,设置有收发室或联合收发室,配有收发人员,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接收人员名章。

(二)住宅小区(楼),凡设置收发室的,应备有收发专用章和接收人员名章;凡设置标准分户信报箱的,应编号、配锁。

(三)通往申请通邮地的通路能保证投递人员和车辆通行。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应承担补设通邮设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并处以补设费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除责令其排除妨碍外,赔偿实际损失。对故意破坏通邮设施的,转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除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邮政部门应向申请部门赔礼道歉,并对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邮政通信主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邮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邮政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邮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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