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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22 15:00:26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什么的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的原则。

A.属地主义B.属人主义

C.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正确答案选C。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我们采用的原则是

有以下3个原则:

1、属人主义。

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国籍为准,法适用于本国人不适用于外国人。本国自然人无论在国内外,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2、属地主义。

即法对自然人的效力以地狱为准,凡居住在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一律受本国法律制约。而本国人在国家领域外,则不适用本国法律。

3、保护主义。

即以本国利益为准,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外国,都受本国法律制约。

扩展资料

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四个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修订的《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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