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 )。
关于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 )。
A 、在没有履行行为之前,合同的形式不符合要求,则合同未成立
B 、如果在形式上不符合要求,但当事人已经有了交易事实,再强调合同形式就失去了意义
C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即使对方不接受,该合同仍然成立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关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关于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
A.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B.合同终止之后,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
C.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D.合同终止之后,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就已经失效,可以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正确答案:D
合同形式缺陷后果是什么
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形式缺陷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违反此种要求的法律后果如何呢?对此,合同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一般规定,但从整个的价格体系来看,仍然可以反映出相应的规则。(一)一般后果:合同不成立通常的理论认为,要式合同所要求之方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果的例外规定,对此作反面解释,即可认为如果应当采用而没有采用书面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二)特别后果:合同无效我国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为无效。从比较法来看,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也是将合同欠缺法定形式的效果规定为无效。现在我国合同法原则上是将要式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不过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是鉴于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将合同的方式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比如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类规定比较特别,且已遭到法学界的批评。(三)其他特别后果除上述法律效果外,还可以有其他的特别后果。比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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