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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要约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应视为(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02:41 来源:网友投稿

受要约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变更,应视为( )。

A 、新要约

B 、承诺

C 、非实质性变更

D 、协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包括( )等。

A、违约责任的变更

B、数量的变更

E、履行期限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故本题答案为A、B、E。

扩展资料: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他们与要约的关系不同,一个是发出要约,一个是接受要约。他们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需要承诺后要约才发生效力。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为新要约对吗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的为新要约对。《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主要体现在变更以下内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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