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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停车场建设要求的是(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02:46 来源:网友投稿

不符合停车场建设要求的是( )。

A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B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只需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C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

D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不符合停车场建设要求的是: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只需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财政、价格、工商、税务、市政公用、消防、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推广普及智能化、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有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引导利用现有绿地、广场、道路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第十二条 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第十三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公共停车场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比例,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将配建停车场纳入建设项目整体设计,并按照规划要求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设计方案、施工图不符合配建、增建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条 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划设计标准和配建停车位指标配建、增建停车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第二十一条 在停车场规划、设计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第二十二条 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溪市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市车辆停放管理机构依法在城市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附道或部分占用人行道上施划的临时停放车辆的位置。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放。

(三)道路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或者各种停靠站点的短时间停放。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和违规停放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国土、工商、价格、财政、消防、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停放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老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并重、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科学规划与严格管理相统一。鼓励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国家停车场配建行业标准和市交通状况影响评价,会同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机构确定停车场配建方案。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场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并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未按照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的,主体建筑不得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 未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或者减少停车位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益性停车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建设城市中央商务区和商业街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开办大型商场、酒店、餐饮娱乐、仓库、车辆服务及其他应具备停车场所等经营项目时,停车设施未达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采取补建、购买及租赁等方式补足停车位。

车站、旅游景点、医院、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未配建停车场或未达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单位实施改造。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停车场,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停车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车辆停放管理机构委托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由产权单位管理或者委托停车场经营企业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市车辆停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营业执照;

(二)合格的停车场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资料;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车辆停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本溪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求停车场设计规范(GB)

5.2.1 基本要求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5.2.2 机动车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2.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公寓按照1辆/户别墅区按照2辆/户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1)出入口车道坡度(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

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

2、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

3、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

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5.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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