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确立了(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A、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
B、国家监督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C、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
D、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法》确立了(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综合监管:是综合安全项目的管理 专项监管:对于专门的安全项目的管理
综合监管是各级安监机构的法定职责,安监队伍对综合监管工作的认识水平、把握程度、运作能力及实际效果,不仅对各级安监机构的地位、形象和权威至关重要,也对整个安全生产形势有着重要的影响。
综合监管工作主要特点:协调配合是综合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综合监管工作有着独特的工作层次,主要表现在:
1.从工作定位看,综合监管是层次较高、较为宏观的监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综合监管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它们之间不是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促与检查。
2.从工作性质看,综合监管是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其工作立足点、着眼点和着力点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思路、格局和目标得以实现。
3.从工作内容看,综合监管的工作对象主要是下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门,工作重点在于对这些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促及检查,而不是代替、包办具体工作,也不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具体的管理和检查。
专项监管:就是对于有安全隐患的因素项进行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总结:只有通过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的相互配合和完美的结合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存在。
关于建设工程,法律确立了怎样的什么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基本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以下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包括: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7、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安全生产法》中确定了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内涵,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中。这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会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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