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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由(  )负责上报事故。

发表时间:2024-07-22 15:05:40 来源:网友投稿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由()负责上报事故。

A、总监理工程师

B、专业监理工程师

C、总承包单位负责人

D、直接责任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七条 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级建造师: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一、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基本要求

(1)施工单位发生事故的,应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至少两部门);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时间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所谓单位负责人,可以是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它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4)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

【注意】

(1)报告事故地点,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报告事故所涉及的区域;

(2)不仅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还应报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便于前后比较,分析事故原因;

(3)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不能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可补报。

二、发生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后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组织应急抢救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事故调查的管辖

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重大事故 省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 市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般事故 县级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

未造成伤亡的 县级政府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

【记忆】要以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注意1】上级政府认为必要的,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注意2】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交通事故、火灾发生之日7日,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上级政府可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注意3】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调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成员来源——政府、安监部门、监察、公安机关、工会,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成员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指定。

【注意】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准可延长,延长不得超过60日。

【注意】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是由一个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全面负责。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合同工期、成本控制,还要对施工现场组织和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所谓法定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责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通过协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但是安全生产的约定责任不能与法定责任相抵触。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督,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和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四)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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