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 。
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 。
A 、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
B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C 、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
D 、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一定要认真对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防火、防水、防毒、防意外事故发生的各项设施措施,加强地下与地面的交通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
底商前面的空地属于谁
小区车库门前的空地属于公摊面积的,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发展改革、人民防空、消防、生态环境、建设、林业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文物、电力、军事、信息化、应急管理、地铁等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地块,不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第十条 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消防、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十一条 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2017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以及按照战术、技术要求改造后具有相应防护能力的普通地下室和天然洞穴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园林、文物、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平时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经费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政府拨付的资金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予以保障;
(三)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必要时可以结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建设经费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予以保障;
(四)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予以保障。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组织人防、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兼顾人民防空功能。第九条 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含人防重点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要求同步建设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单独建设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计入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个单独建设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足额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地下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建设,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区域建筑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等原因,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防空地下室应建建筑面积小于800平方米,或者设计建筑面积与应建建筑面积差小于800平方米,造成结构、基础处理困难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国家、省规定可以不建或少建的其他情形。
按照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在人民防空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省规定要求的区域内建设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依法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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