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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测量工作中,不属于规划监督测量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5:10:38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测量工作中,不属于规划监督测量的是()。

A 、放线测量

B 、验线测量

C 、日照测量

D 、验收测量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规划监督测量主要有放线测量、验线测量、验收测量等。

救命啊!!测量题目 考试的题目

1、用钢尺精密测量距离时,要对最后一尺进行尺长、温度和倾斜三项改正。(y)2、已知直线AB的坐标方位角为186°,则直线BA的坐标方位角是4°。(x)3、具有控制全局作用的网点称为转点。(x)4、直接用于测图的地形点或施工放样的点称为碎部点。(x)5、建筑基线的主点不得少于4个。(x)6、重力的方向线称铅垂线,铅垂线是测量的基准线。(x)7、地面上任意两点之间的绝对高程差等于其相对高程差。(Y)8、用经纬仪测量地面两点间的距离时,必须测出水平角。(x)9、地形图的比例尺有多种形式,常用的有数字比例尺和图示比例尺。(y)10、测量工作必须遵循“从局部到整体,先碎部后控制”的原则。(x)11、在水平角的观测中,方向观测法主要用于观测单角。(x)12、闭合水准路线各段高差的代数和应相等。(x)13、测量工作中用水平面代替水准面后,对距离的影响大,对高程的影响小。(x)14、某段距离的平均值为100m,其往返较差为+20mm,则相对误差为1/5000。(x)15、与水准面平行的平面称为水平面。(x)16、竖直角的取值范围是0°~360°。(x)四、单项选择题1、正反坐标方位角互差(②)。

①90°;

②180°;

③360°;

④270°。

2、某建筑首层室内地面±0.000的绝对高程为45.300m,室外地面设计高程为-l.500m,则室外地面的绝对高程为(②)m。

①42.8;

②43.8;

③43.7°;

④43.6。

3、对某水平角进行了五次观测,其角度为:63°26′12〃,63°26′09〃,63°26′18〃,63°26′15〃,63°26′06〃。其算术平均值为(2)。

①63°26′10〃;

②63°26′12〃;

③63°26′22〃;

④63°26′32〃。

4、建筑基线的主点不得少于(①)个。

①2;

②4;

③3;

④5。

5、测绘1:500的地形图时,小于(1)mm的地物就无法表示出来。

①50;

②5;

③300;

④100。

6、竖直角的取值范围是(1)。

①0°~180°;

②0°~270°;

③0°~90°;

④0°~360°。

7、在距离丈量中,用(2)来衡量测量的精度。

①绝对误差;

②相对误差;

③均方差;

④平均误差。

8、地球上某点的经度为110°30′,该点所在6°带的带号是(2)。

①18;

②19;

③17;

④20。

9、地面上某点真子午线方向和磁子午线方向之间的夹角称为(2)。

①方向角;

②磁偏角;

③子午线收敛角;

④坐标方位角。10、在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中,6°带是从东经(3)开始划分的。

①1°10′;

②1°30′;

③0°00′;

④3°00′。11、用水准仪测定、两点间高差,已知点高程为HA=12.658m,尺上读数为1526mm,B尺上读数为1182mm,求A、B两点间高差为(4)m。

①+1.344;

②-1.344;

③-0.344;

④+0.344。12、水平角的取值范围是(4)。

①0°~180°;

②0°~270°;

③0°~90°;

④0°~360°。13、在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统中,3°带是从东经(2)开始划分的。

①1°10′;

②1°30′;

③2°30′;

④3Y:表示正确的;X:表示错的懂吗?

测绘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基础知识测量工作中,地面点的空间位置是用坐标和高程来表示(确定)的。表示地面点平面位置的常用坐标有地理坐标、平面直角坐标,小范围内也可用极坐标;高程是地面点到大地水准面的铅垂距离,称为该点的绝对高程,也称海拔。

目前我国以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1985年决定采用新确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我国的高程起算面,称为“1985年黄海高程系”。之前我国曾以天津大沽平均海水面作为大地水准面。距离、水平角及高程是确定地面点相对位置的三个基本几何要素,则距离测(丈)量、水平角测量及高程测量是测量的基本工作。

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学习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的原则,现重点学习距离丈量、普通水准测量(高程、视距、断面测量)。

测绘的种类

1、大地测量。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2、普通测量。研究地球表面局部区域内控制测量和地形图测绘的理论和方法。局部区域是指在该区域内进行测绘时,可以不顾及地球曲率,把它当作平面处理,而不影响测图精度。

3、摄影测量。研究利用摄影机或其他传感器采集被测物体的图像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和分析,以确定被测物体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并判断其性质的理论和方法。

按距离分可分为:航天摄影测量、航空影测量、地面影测量、近景影测量和显微影测量:按技术处理方法不同可以分为:模拟法影测量、解析法影测量和数字影测量。

4、工程测量。研究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和管理各阶段测量工作的理论、技术和方法。为工程建设提供精确的测量数据和大比例尺地图,保障工程选址合理,按设计施工和进行有效管理。在工程运营阶段对工程进行形变观测和沉降监测以保证工程运行正常。

按研究的对象可以分为:建筑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矿山工程测量、铁路工程测量、公路工程测量、输电线路与输油管道测量、桥梁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隧道工程测量、军事工程测量等。

5、海洋测绘。以海洋水体和海底为对象,研究海洋地位、测定海洋大地水准面和平均海面、海底和海面地形、海洋重力以及海洋磁力、海洋环境等自然和社会信心的地理分布及其编制各种海图的理论饿技术的学科。为舰船航行安全、海洋工程建设提供保障。

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测绘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测绘工作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黑龙江省测绘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本市测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协调本市测绘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测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县(市)的测绘工作。省直、市直有关部门专业测绘单位负责本系统的测绘工作,在测绘业务上接受市测绘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四条 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和所承担任务的审查工作;负责测绘产品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基础测绘成果和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储存和测绘资料提供、测绘档案管理及其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本辖区测绘项目的统计工作。

(五)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对测量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护。

(六)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本辖区测绘仪器设备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七)会同土地部门制定地籍测绘工作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第五条 本市申请测绘资格的单位,须经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凡市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省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测绘许可证》,经测绘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测绘活动。第六条 市外测绘单位和个人来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有省级测绘部门签发的《测绘许可证》,经市测绘管理部门验证同意后,方可进行测绘。第七条 达到或超过下列限额的测绘项目,应将测绘计划、技术设计书报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批。

(一)测图限额:五百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二平方公里;千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五平方公里;二千分之一地形图或地籍图,面积为十平方公里;五千分之一地形图,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

(二)控制测量:三、四等平面控制测量,面积为二十平方公里;

5、秒三角或I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面积为十平方公里;三、四等水准测量,长度为五十公里。第八条 测绘必须采用国家控制系统或城市独立控制系统,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测绘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成果成图,避免重复测绘。第九条 达到或超过限额的测绘项目由测绘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技术总结和测绘成果目录。

对测绘成果和资料实行验审制度:

(一)承担经营性测绘任务的,由省、市测绘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进行验审,合格后由测绘单位将有关资料一并交测绘管理部门存档;

(二)承担指令性任务并属城市基础测绘资料的,由市测绘管理部门检查验审。

未经检查验审的成果目录一律不准归档和提供使用。第十条 凡编制出版内部地图和公开地图(包括普通地图、政区地图、综合地图集、专题地图、旅游图、交通图、教学地图),应征得出版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将样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印制成的地图送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完成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限额测绘任务的单位,均应向当地测绘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成果目录,由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测绘管理部门可向有关单位推荐使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其档案、资料按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提供。

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十二条 测绘档案、资料管理应实行专人、专库房、专柜管理,测绘档案、资料应定期检查、核对,做到帐物相符。第十三条 各种保密测绘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使用单位领取或借用保密测绘档案、资料后,不得擅自转让、转借或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时,需经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批准,在使用过程中按原件密级管理。第十四条 使用测绘档案、资料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每年年终向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测绘档案资料目录清单和保管使用情况,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应及时上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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