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不属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下列哪项不属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A 、测算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
B 、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
C 、确定垃圾转运站的位置
D 、进行垃圾处理场总平面布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布局,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和垃圾集运、处理方式;确定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垃圾处理场等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制定环境卫生设施的隔离和防护措施;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测算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分析其组成和发展趋势,提出污染控刹目标。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是不得小于5m。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扩展资料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有关规定;
4.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环境卫生的四扫三保指的是什么
四扫指的是一扫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二扫道路停车秩序不规范、三扫工地周边履约不到位、四扫垃圾分类投放不标准。三保是指保证地面干净整洁、保证生活垃圾清运及时、保证公厕环境卫生洁净。
环卫保洁人员严格按照清扫保洁标准规范作业,落实全面清理人行道、辅路、绿化带边缘等卫生死角,对道路两侧绿化带、树穴、果皮箱内的垃圾及时清掏,做到城区道路路面无垃圾、无灰尘、无泥沙、无积水。
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证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间、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房)、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第四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 理机构的指导。
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第二章 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第六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设置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进行城市具体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范围。第八条 经规划为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其项目和设计方案必须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十条 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及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酒店、文化体育娱乐设施、旅游点等公共场所工程建设,其规划设计方案应包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内容。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须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和环境卫生设施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重点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车辆清洗站、无害化处理厂(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第十三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不得新建旱厕。对于原有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计划,组织产权单位逐步改造达标。第十四条 除政府统一规划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按下列分工设置:
(一)城市道路、广场等重要场所,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三)商业网点和各类集贸市场、摊点,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住宅区,由开发建设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各类船舶、停车场、小游园等,由产权人或管理者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七)各单位内部,由单位自行负责。第三章 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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