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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不属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发表时间:2024-07-22 15:16:21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哪项不属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A 、测算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

B 、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

C 、确定垃圾转运站的位置

D 、进行垃圾处理场总平面布置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主要任务: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布局,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标准和垃圾集运、处理方式;确定主要环境卫生设施的规模和布局;布置垃圾处理场等各种环境卫生设施,制定环境卫生设施的隔离和防护措施;提出垃圾回收利用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测算城市固体废弃物产量,分析其组成和发展趋势,提出污染控制目标。

环境卫生的四扫三保指的是什么

四扫指的是一扫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二扫道路停车秩序不规范、三扫工地周边履约不到位、四扫垃圾分类投放不标准。三保是指保证地面干净整洁、保证生活垃圾清运及时、保证公厕环境卫生洁净。

环卫保洁人员严格按照清扫保洁标准规范作业,落实全面清理人行道、辅路、绿化带边缘等卫生死角,对道路两侧绿化带、树穴、果皮箱内的垃圾及时清掏,做到城区道路路面无垃圾、无灰尘、无泥沙、无积水。

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

民居与公共厕所的标准距离是不得小于5m。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应小于5.0m,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3.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扩展资料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规定: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的有关规定;

4.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的公告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

(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

(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

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

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

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采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或者选用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

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超过2米。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树叶等应及时进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列车驶入市区前应关闭车上厕所。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

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带粪兜。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机动车辆须配备保洁工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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