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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城市规划师角色的表述,错误的是()。

发表时间:2024-07-22 15:17:49 来源:网友投稿

下列关于城市规划师角色的表述,错误的是()。

A 、政府部门的规划师担当行政管理、专业技术管理和仲裁三个基本职责

B 、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

C 、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可能成为某些社会利益的代言人

D 、私人部门的规划师是特定利益的代言人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A】

政府部门中的城市规划师担当着两方面的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是城市规划领域和运用城市规划对各类建设行为进行管理的管理者。他们是行政管理体系与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之间的桥梁,有的更是专业技术领域的行政决策者。

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城市规划实施的首要作用就是使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城市中的各项建设和发展活动之间协同行动,提高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决策质量,推进城市发展目标的有效实现。下面一起来学习下城市规划师的角色与地位。

1、政府部门的规划师

担当两方面职责:一方面是作为政府公务员所担当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者另一方面是担当了城市规划领域的专业技术管理职责。

2、政府部门的规划师作用: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是城市规划领域中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核心,同时也是保证城市规划专业技术合理性的中坚,是城市规划实施和发挥作用的关键。从这样的意义上讲,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角色,就是要发挥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运用城市规划专业技术手段,执行国家和政府的宏观政策,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师在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的过程中,运用城市规划的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各类建设的规划管理对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关利益冲突进行仲裁,维护社会公平。

3、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

城市规划编制部门的城市规划师的主要职责是编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规划成果,因此其主要角色是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作为规划编制部门的规划师终究不是决策者,而是为决策者提供咨询和参谋,因此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的要求,强调专业技术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使最终的决策能够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作用:公正、公平地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4、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

研究与咨询的工作与规划编制机构的工作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主要并不是编制法定的城市规划,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询的成果并不会直接被作为法定性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执行。在相当程度上,研究与咨询机构的工程师是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的身份为主,工作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进行技术储备。

与前两种规划师——政府部门和规划编制机构的规划师相比,研究与咨询机构的规划师在工作内容上更少受到现实和实施中具体问题的制约,更具有对现实的批判性和对和理性的追求。

5、私人部门的规划师

这里所指的私人部门主要是指类似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等机构,他们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有非常明确的利益诉求。

在私人部门中的规划师,首先是特定利益团体的代言人,他们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与政府部门、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城市规划师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其所代表的机构谋求最大利益,但并不意味着私人部门中的城市规划师对公共利益就无所作为。首先私人部门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的意识,从而有助于规划师担当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私人部门的规划师具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桥梁的作用,从而有可能使两方面的利益得到兼顾,为保证整体利益而提供基础。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题量怎么分的?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考试题量是这样分的:

《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单项选择80个,每题1分,选错不得分;多项选择题20个,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4个符合题意,多选或者少选都不得分。总分100分。

《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一般七个答题分数值多为10分或15分,考查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规则原理的运用能力,题型有指错型、组织型和分析型。总分100分。

注册城乡规划师前身是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7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考务事项

资格制度

1999年4月7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国家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明确了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政策规定。

2000年2月23日人事部、建设部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0〕20号) ,确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0月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和《城市规划实务》;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

2001年5月24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资格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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