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的是()。
下列不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的是()。
A 、湖泊
B 、海洋
C 、江河
D 、地下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 【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第四条 【级别管辖】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 【特殊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第六条 【期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但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等方式,变相延长限期治理期限。第七条 【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刊、门户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将下列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限期治理决定书》、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方案等相关文件;
(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被依法解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名称;
(三)因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排污单位名称。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第二章 决定程序第八条 【立案调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者监测的结果,判定污染源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经现场检查判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污染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原因。经分析判断超标或者超总量可能是由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原因造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限期治理管辖权限的规定立案调查,并确定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第九条 【判断步骤】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现场监测:组织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污染源监测规范规定的采样频次,对污染源在生产周期内所排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二)技术评估: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
2010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 )
①实行审批制度
②予以禁止
③征收一定的费用
④进行监视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什么文件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①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环境影响登记表
④环境现状评价书
3.20世纪八大公害事件,其中发生最多的国家是( )
①中国
②美国
③日本
④英国
4.违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①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②缴纳超标排污费
③停产整顿
④限期治理并由环保部门处以罚款
5.被誉为财富之母的是( )
①森林
②土地
③湿地
④草原
6.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多少公顷的,应由国务院批准( )
①70公顷
②35公顷
③3公顷
④10公顷
7.责令排污企业停业、关闭的处罚决定,只能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下列机关作出()
①公安部门
②环境保护部门
③工商部门
④人民政府
8、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其批准单位应当是当地()
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②公安机关
③卫生部门
④人民政府
9.下列不属于我国环境资源标准体系的有( )
①国家环境标准
②地方环境标准
③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④企业标准
10.下列哪一标准是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违法
是否应让排污者承担相应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根据( )
①环境质量标准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环境基础标准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样品标准
11.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
①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是《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②对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③其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论证会、听政会或其他形式
④对规划实施后还应实行跟踪评价
12.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 )
①仍应缴纳排污费
②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③减半缴纳排污费
④不再缴纳排污费
13.在我国有权颁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是( )
①省级人民政府
②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④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人民政府
14.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资源属于( )
①集体所有
②国家所有
③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④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投资者所有
15.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①1年
②2年
③3年
④4年
16.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
①向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③经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④经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用地单位因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缴纳各项正常费用以后超过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 )
①耕地使用费
②闲置补偿费
③耕地闲置费
④保护管理费
18.我国《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的管理体制是( )
①以流域管理为主、行政区域管理为辅
②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
③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流域管理为辅
④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19.除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外,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人( )
①若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若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③无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只有从事了违法排污行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02年l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
①取水权
②水资源
③水交易权
④用水权
二、多项选择题
1.环境保护法的特点有( )
①科学技术性
②综合性
③可持续发展性
④广泛性
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对象包括( )
①制定政策
②制定规划
③制定计划
④建设项目
3.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①重点污染源防治
②区域性污染防治
③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4.中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有( )
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②《水污染防治法》
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实行的“三化”原则是( )
①再生化
②无害化
③减量化
④资源化
6.《森林法》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 )
①择伐
②皆伐
③渐伐
④局伐
7.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有( )
①不可抗力
②受害人自身引起
③第三人故意或过失
④仅有财产损失
8.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确立的许可证形式有( )
①城市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海洋倾废许可证
③森林采伐许可证
④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
9.某排污工厂附近的农户,故意引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造成了农田减产,于是,该农户向工厂索赔。对此由谁承担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①该农户承担责任
②排污单位承担责任
③该农户和排污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④该农户和排污单位均无责任
10.《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 )
①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②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
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
④从事本职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
三、名词解释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
大气污染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四、简答题
1.简述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
2.简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4.简述我国《森林法》对森林采伐的规定。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
1.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
(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南江县美加化工厂由于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给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工厂附近的20户居民受危害最严重,他们多次向南江县环保局反映,要求制止工厂污染行为,并赔偿其医疗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但县环保局一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20户居民联名向法院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法院通知美加化工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南江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美加化工厂赔偿20户居民经济损失6万元。问:
(1)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2)化工厂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
(3)法院依据什么法律规定受理此案?
参考答案:
单选题
1②2②3③4④5②6①7④8②9④10②
11②12④13①14②15③16②17③18④19③20④
多选题
1①②③④2②④3①②③④4①②③④5②③④
6①②③7①②③8①②③9②③④10①②③
名词解释题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大气污染——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向大气环境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使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特性改变,导致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进而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害的现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区域,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规定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⑴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⑵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⑶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简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
(1)国家环境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
五类:
(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
(1)保障人体健康;此为首要的目的
(2)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简述我国《森林法》对森林采伐的规定。
1.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2.按照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3.规定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方式:
4.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
5.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
论述题
试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的基本指导方针或基本准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为环境保护法所确认的。
2.适用于环境保护法一切领域。
3.是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基础。
意义:
1.确立和实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法领域的法制,增强环境执法的自觉性,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2.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可以以此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案例分析
1.(1)周某在诉讼中不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
(3)硫酸厂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缴纳排污费不是免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条件。
2.(1)法院的判决不正确。因本案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化工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法院依据《环境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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