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C、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D、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3年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A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B选项正确,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知识点】劳动合同的建立及相关权利义务【考点】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约定竞业限制的权利【考察方向】概念释义【难易程度】易【】
学法律的帮下小帮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理由: 第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许多公司以收取服装押金等名义收取费用,均是违法的。
第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违法。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没有签订,属于违法。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
我不同意楼上杨律师的说法,可以要求17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前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因此是可以主张2月、3月的双倍工资。
返还押金的主张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工资,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的做法属于违法拖欠工资,你们可以主张支付工资,并主张赔偿:
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你向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解决,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劳动法咨询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位裁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需要通过工会或者职工意见,你们单位通过了工会是符合法律依据的,还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同意才能经济型裁员,而重点是经济性裁员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不需要支付~只是属于合法解除,不是属于违法解除,需要2倍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单位不及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局可以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如果逾期,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并不需要担心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参考法条列出来给你参考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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