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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与文化馆毗邻布置的设施() 。

发表时间:2024-07-22 15:21:01 来源:网友投稿

不宜与文化馆毗邻布置的设施() 。

A 、科技馆

B 、广播电视中心

C 、档案馆

D 、小学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文化馆内噪声较大的排练、游艺设施不宜布置在用地内靠近医院、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等建筑的一侧。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2002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设置原则)

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设置规划)

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其中区(县)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平方米,街道(乡、镇)文化馆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市文化馆的建筑面积另行规定。第九条 (使用登记)

市和区(县)文化馆应当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街道(乡、镇)文化馆(站)应当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十条 (终止和变更)

公共文化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报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

公共文化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文化局会同上海市人事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设备、器材的配置与更新)

公共文化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更新专用设备和器材。第十三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应当开展下列公益性文化活动:

(一)组织业余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和展览活动,向业余艺术表演团体提供排练活动场所;

(二)免费提供报刊阅览服务,开设免费文化艺术活动专场;

(三)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组织群众学习文化艺术技能和进行时事政治、文化科技知识教育;

(四)收集、整理、利用本地区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组织民间文化艺术交流;

(五)开展群众文化理论的学术研究,编辑群众文化理论书籍和资料,建立本地区的群众文化工作档案。第十四条 (文化娱乐活动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开展)

公共文化馆可以开展多项文化娱乐活动。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馆的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在征得上述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五条 (业务辅导)

市文化馆应当对区(县)、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区(县)文化馆应当对街道(乡、镇)文化馆进行业务指导。

公共文化馆应当做好对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辅导工作。第十六条 (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公共文化馆用于开展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房屋(以下称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公共文化馆应当报办理使用登记的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由使用者在本地段内限期落实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

区(县)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应当在2500平方米以上。

街道(乡、镇)文化馆的馆舍主要用于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禁止将公共文化馆的公益性文化活动用房转让、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哪些内容

固定资产八大类包括的内容是: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所有房屋和建筑物。

2、一般办公设备,指企业常用的办公与事务方面的设备。

3、专用设备,是指属于企业所有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事业单位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是指专业图书馆、文化馆的图书和单位的业务书籍。

6、运输设备,是指后勤部门使用的各种交通运输工具。

7、机械设备,主要是企业后勤部门用于自身维修的机床、动力机、工具等和备用的发电机等,以及计仪器、检测仪器和医院的医疗器械设备。

8、其他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划分,也可将以上各类适当划细,增加种类。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八大类的核算:

1、购进

审核付款——督促报账——审核发票和固定资产调拨单——查询已付款情况——编制凭证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传主管岗核

注:

(1)款项付出应严格遵守《资金付出管理办法》。

(2) 根据合同及付款情况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3) 购进固定后须凭发票、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具体为生产用固定资产由生产部负责,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行政事务部负责。

(4)固定资产入账时,记账凭证摘要栏须注明固定资产名称、型号及使用部门。

(5)固定资产在各车间、部门之间调拨应进行账务处理,以便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准确提取折旧。

2、提取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查询上月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对应固定资产原值及公司使用的折旧政策计算增减变动的累计折旧——编制折旧计算表——编制记账凭证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累计折旧

贷:累计折旧——相关明细科目——传主管岗复核

注:

(1)年初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表计算各部门、各类资产每月应提折旧金额,每月根据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编制折旧计算表。

(2)固定资产折旧采取按个别资产进行计算,分部门、分类别汇总提取。

(3)月度提取累计折旧金额发生变动时应将提取折旧的依据应传递一份给各车间核算员,由车间核算员对应固定资产清单核实固定资产的存在及折旧提取的准确性。

(4)年末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表计算全年折旧,冲回由于净值低于全年应提折旧的个别资产多提折旧,并确定下一年度提取折旧的基数。

3、固定资产清理

(1)盘点

年中、年末组织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相关人员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整理固定资产明细表——出具盘点报告

注:针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应及时上报,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盘盈借:固定资产

盘亏借:营业外支出

贷:累计折旧累计折旧

营业外收入贷:固定资产

(2)清理报废

定期组织行政事务部及生产部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督促处置已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核实报废或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原值、已使用年限及折旧提取情况——审核固定资产清理转出报告——编制记账凭证

注销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原值)

收到清理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支出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现金/银行存款

结转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余额)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余额)——传主管岗复核

(二)在建工程

1、GMP部门日常费用

审核原始凭证完整、合法、金额正确——审核并更正原始凭证按规范粘贴和折叠——审核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审核部门费用支出进度(如超计划额度,可拒绝报销)——编制记账凭证

借:更改工程——GMP—相关明细

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涉及现金的凭证传出纳岗,不涉及现金的凭证传主管岗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为什么建立 文化馆,什么地区有建立文化馆的资格,文化馆设立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批准,自12月1日起,《文化馆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对文化馆设施建设颁布的规范标准,对加强以文化馆为代表的公共文化设施的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确定了文化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提出了文化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明确了文化馆规划选址、总体布局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原则要求。

《标准》根据我国现阶段文化馆建设的基本情况、合理需求和发展趋势,并吸收了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最新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打破了完全按照行政层级建设的惯例,明确提出以服务人口作为文化馆建设规模控制的基本依据,即文化馆可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筑面积,服务人口是指相应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由此《标准》将文化馆建设规模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3种类型。其中小型馆最小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大型馆最大可超过8000平方米,由此相对应的服务人口由低到高,分别适应于县城、小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城市。

近年来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被强行拆迁事件屡有发生,《标准》对文化馆设施的性质及在建设过程中的保障提出了要求,如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文化馆属于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其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或城镇规划、城镇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对文化馆的选址,《标准》要求“选址在城镇文化中心或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应为公交便利)的地区。”

当前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正进入新的高峰期。《文化馆建设标准》和此前颁布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等,作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配套规范,是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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