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指( )。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指()。
A 、城市在一定年限内各个组成部分和各项建设的全面安排
B 、提出城镇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布局和用地,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安排
C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是落实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D 、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可以使得城市的开发建设更加科学一些、更加合理一些,在法定规划的指导下来依法开发建设,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核的是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即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的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明确城镇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镇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布局和用地,城镇生态环境建设安排等。重点掌握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
市域近期规划图是什么意思
在看规划图前需明白规划图是什么,“规划”是指政府对城市5年到10年内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道路规划等做出的指导性政策,属于城市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土地规划图范围主要有三类:城市总体规划、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项目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亦称"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是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新建或改建地段的各项建设所做的具体布署和安排,是建设工程设计的依据。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其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他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坐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应当根据基建程序统筹安排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城市维护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以及在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抵制、揭发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护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的具体工作,以及城市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
(三)参与国土和区域规划,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勘测单位验证及城市勘测成果审查;
(六)监督、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七)制定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工作;
(八)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档案制度,积累城市规划档案资料;
(九)承办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的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区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全区城市和新设城市的布局、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模。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的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编制。
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时,应当与镇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兵团师局以上机关、大型企业以及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的市、镇,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听取上述机关、单位的意见。上述机关、单位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以及有关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和现状情况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末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中总数,划分为三级:
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第四条 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的确定城市在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第五条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第六条 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 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第八条 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物色。第九条 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规划 各项定额指标和建设标准,应当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并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第十条 城市的规划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长、县长、镇长领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第十一条 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经
济、 文化、军事等有关部门编制。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选定有关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确定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编制各项工程规划和专业规划;进行必要的综合经济技术论证;拟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确定城市近期建设的目标、内容和具体部署。第十五条 直辖市和市的总体规划,应当把市的行政区域作为统一的整体,合理部署城镇体系。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应当继承与发扬期优秀的历史文化特点和传统风貌,并根据确定的保护对象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
民族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应当保持卉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
民群众的意见,并组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之前,必须提交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其他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管辖的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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